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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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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3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乐地旅游单一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江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乐地旅游单一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规模不超过3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50,000万元,信托期限由24个月调整为36个月,并对原信托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7-066号公告《关于签署〈乐地旅游单一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同意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32914.0188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减至6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

同意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江三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9000.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杭州滨江三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减至1,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杭州滨江三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同意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9000.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减至1,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7-067号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乐地旅游单一信托

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事项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江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西部”或“委托人”)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或“受托人”)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了《乐地旅游单一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滨江西部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委托四川信托设立乐地旅游单一信托(委托人可分期交付信托资金,信托规模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规模为准),信托的各期存续期限均为 24 个月,自各期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9日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

2017年8月4日,滨江西部与四川信托签订《乐地旅游单一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信托规模不超过3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50,000万元,信托期限由24个月调整为36个月,并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2、审议程序

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 亿元(含6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8 年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公司已于2017年8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投资事项。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牟跃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成立日期:2010 年 4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71026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四川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和受益人:杭州滨江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3、关于信托规模的调整

原合同:本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委托人可分期交付信托资金。信托规模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规模为准。

现修改为:本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委托人可分期交付信托资金。信托规模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规模为准。

4、关于信托期限的调整

原合同:信托的各期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算。本信托各期经借款人申请就该期提前一次性或部分还款并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就该期一次性或部分还款。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

现修改为:信托的各期存续期限均为36个月,自各期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算。本信托各期经借款人申请就该期提前一次性或部分还款并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就该期一次性或部分还款。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

5、关于信托利益

原合同: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现修改为: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6、关于税务处理

原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现修改为: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就取得的信托收益应缴纳的税费,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责任;对于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受托人为纳税人,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并由信托财产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本信托增值税及附加由信托财产或委托人承担。

7、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予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对外投资,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发展。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2、风险因素

1)法律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2)市场风险: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影响信托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3)信用风险:信托期限内,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4)管理风险:信托期限内,可能因受托人管理水平有限、管理失误等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5)操作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受托人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

五、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为公司相关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2、公司通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权限、内部审计、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规定。

3、公司投资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风险投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4、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对外投资,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发展。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风险投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风险投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风险投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受让信托受益权事项属于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施风险投资,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无异议。

八、其他事项

公司进行本次投资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进行本次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乐地旅游单一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

1)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绿公司”)注册资本金132914.0188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滨绿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减至6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滨绿公司50%的股权。

2)同意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江三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三花”)注册资本金29000.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滨江三花注册资本金将减至1,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滨江三花100%的股权。

3)同意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润公司”)注册资本金59000.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滨润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减至1,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滨润公司30%的股权。

二、减资主体介绍

滨绿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号蓝天商务中心1202室-12,注册资本:138914.0188万元,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何信南,经营范围:对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开发(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滨绿公司总资产8,610,928,210.02 元,净资产3,302,883,743.98元;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6,332,373,728.22元,实现营业利润1,443,525,468.88元,实现净利润1,072,605,270.10元。

滨江三花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110室,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朱慧明,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滨江三花公司总资产1,239,315,817.07 元,净资产567,211,798.56 元;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2,735,937,669.71元,实现营业利润414,523,855.22元,实现净利润309,296,060.30 元。

滨润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09日,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77号1幢,注册资本:6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与经营。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滨润公司总资产3,721,067,541.90元,净资产556,418,585.24元;2016年1-12月未产生营业收入,实现营业利润-44,030,093.40元,实现净利润-30,423,656.57元。

三、减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减资,本次减资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7-06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温州市鹿城区林里片区低丘缓坡利用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的公告

一、事项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与温州中信昊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昊园”)签订《温州市林里片区低丘缓坡利用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双方拟合作开发温州市鹿城区林里片区低丘缓坡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合作范围土地面积不少于1000亩。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温州中信昊园投资有限公司

2、住所:温州市仰义街道沿兴路135号11幢108室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张兵

5、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7日

6、经营范围:对建筑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项目、能源开发项目、工业、商业、旅游业、宾馆、文化产业、传媒项目的投资,科技开发,燃料油、沥青、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公司与中信昊园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合作项目合作范围:依照中信昊园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温州市林里片区低丘缓坡利用项目实施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二)所确定的林里片区规划用地红线确认的约400公顷林里片区土地中,拟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挂牌出让的总数不少于1000亩地块的开发建设合作。

2、项目土地完成前期整理进入土地出让流程时,组建二级项目开发公司参与项目土地的公开摘牌。

3、中信昊园承诺林里项目土地完成一级整理进入招拍挂程序时应该符合以下要求:土地七通一平;土地平面标高达到设计地下室底板标高。

4、对2017年及以后年度挂牌出让的总数多于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1000亩地块以外的林里片区的其他地块,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进行进一步合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符合公司“三点一面一拓展”的发展战略,即以杭州、上海、深圳三大城市为三点,长三角富裕城市为面,积极拓展北京市场的发展战略。本次合作将增加公司土地储备,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