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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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公告编号:2017-002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6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4.72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8,904.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838.7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95,06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2-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当前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不一致,原因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有公司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星明、许荣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