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7,793.6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28,817.79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175.8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振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6月9日、7月11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湘潭市永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永鑫”)、湖北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广达”)、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潇湘制泵”)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254,307.95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浦发银行因与东莞振华、柳化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东莞振华偿还浦发银行借款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截至2017年2月23日,结欠的利息额为2,585,868.64元);②判令东莞振华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东莞振华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③判令柳化集团对东莞振华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莞振华和柳化集团共同承担。本案已于2017年7月3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福田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做出(2017)粤0304民初 72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东莞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浦发银行偿还贷款剩余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以本金29,990,108.65元计算,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以本金29,810,108.65元计算,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9日以本金29,630,108.65元计算,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以本金29,450,108.65元计算, 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5日以本金29,270,108.65元计算, 2016年12月6日至剩余本金还清之日,以本金29,176,527.02元计算,逾期利息按9.457%年利率计算,已偿还的逾期利息390,008.74元应予扣减)。

②浦发银行对东莞振华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7号)、厂房A(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6号)、综合楼(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8号)以及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8)第特31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③柳化集团在浦发银行实现担保物权后,对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柳化集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莞振华追偿。

④驳回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612元由东莞振华、柳化集团负担。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东莞振华面临支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29,176,527.0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12元和保全费5,000元等。

二)湘潭永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潭永鑫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立即偿还湘潭永鑫货款226,340.00元及逾期利息20,924.6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 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认湖南中成拖欠湘潭永鑫货款共计226,340.00元,湖南中成于2017年10月31日以前一次性支付给湘潭永鑫;

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48元,财产保全费1,744元由湖南中成承担;

③湘潭永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226,340.00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2,348元、保全费1,744元等。

三)湖北广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广达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应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偿还湖北广达货款1,438,285.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损失;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应城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做出(2017)鄂0981民初 77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湖南中成应清偿湖北广达货款1,438,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结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湖南中成未递交上诉状。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1,438,285.00元、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4元和保全费5,000元等。

四)潇湘制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潇湘制泵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向其支付货款 413,155.93 元及逾期利息 2,000 元(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按年利率 6%继续计算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判决湖南中成向其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石峰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①湖南中成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潇湘制泵货款413,155.93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

②如湖南中成未依约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按6%的年利率支付潇湘制泵剩余货款自2018年1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③潇湘制泵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解决。

本案受理费7,902元,减半收取3,951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621元,由潇湘制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413,155.93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等。

二、公司累计涉诉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7,793.6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28,817.79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450.87万元)绝对值的1175.82%。

1、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7,793.6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8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7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