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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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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3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若至2019年底未能完成本协议确定的各年度最低店铺目标,上海罗森有权取消中央便利在南京区域的排他加盟资格,并在南京区域另行选定加盟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便利有限公司未来开设门店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因合作初期,开设店铺的数量有限,且店铺从选址到开业最终产生盈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便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便利”)与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森”)于2017年8月7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

注册资本: 5000万美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中央便利与上海罗森于2017年8月7日在南京以书面方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授权经营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协议以及相关商务谈判等事宜。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宗旨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合作主要内容

1、中央便利以排他性加盟上海罗森的方式在南京市开设罗森便利店。

2、中央便利与上海罗森同意,店铺内商品原则上由上海罗森统一采购、统一定价。中央便利向上海罗森提出申请,经上海罗森同意后可由中央便利代为采购南京市人气商品。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3、本协议签订后,中央便利不得与其他品牌便利店合作,包括加盟或其他间接合作。

(三)协议的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有效。若双方有延长合作意向,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进行磋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另行确定书面合同。到期后,中央便利有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四)协议合作的模式

公司按铺设的店铺数量向上海罗森支付一定加盟金,店铺收益在具体店铺开设时与上海罗森另签《特许经营合同》时约定。

(五)协议的违约责任

若双方任意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单店《特许经营合同》签约人因各种违约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被提前解除的),则双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属中央便利违约,中央便利还需赔偿上海罗森已投入的设备及货架等设施的总费用。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在双方同意下,以有利于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业务合作,有利于公司以便利店+互联网的形式发展“新零售”业务,有助于公司扩大合作领域、实现未来市场扩展策略、提升品牌影响力。

因合作初期,开设店铺的数量有限,且店铺从选址到开业最终产生盈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 重大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若至2019年底未能完成本协议确定的各年度最低店铺目标,本协议的排他性将不具效力。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央便利未来开设门店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7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7—03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财产保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冻结情况如下:

祝义财先生持有本公司 476,687,416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51%,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本次冻结包括孳息,冻结起始日为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生效,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

祝义财先生持有本公司476,687,416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51%,除本次轮候冻结外,尚被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冻结、轮候冻结中,冻结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51%。

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50%,尚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冻结、轮候冻结中,冻结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14.50%。

本次股份冻结尚未对本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未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