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7-052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并于2017年3月23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临2017-015)。现对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将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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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诉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二)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直接资本公司”)诉上海普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5月15日,上海普天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深圳直接资本公司与第三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普天能源之间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反诉的诉讼费用由深圳直接资本公司负担。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7月21日开庭审理。
2017年8月7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天与第三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普天能源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编号为DRZL(B)2013-011-CP)无效;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直接资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67,359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共计167,3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直接资本公司负担。
(三)上海普天诉上海普天智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普天与智绿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书》,并且已收到智绿公司拖欠的股权减资款人民币4,764,175.39元。智绿公司已停止使用“普天”字号,并已完成更名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已和解终结。
(四)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山水泥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7)沪0104民初5142号民事调解书,普天能源与大连金山水泥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调解:大连金山水泥公司分期向普天能源支付拖欠的剩余合同价款12,659,798.23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49,839元。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对大连金山水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普天能源已收到大连金山水泥公司部分合同价款3,069,839元。
(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普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普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
上述(五)、(六)项三起案件原告均已撤诉,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披露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临2017-041)。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深圳直接资本公司诉上海普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已判决驳回深圳直接资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不排除深圳直接资本公司上诉的可能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该案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关于上海普天诉智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普天能源诉大连金山水泥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已收到智绿公司拖欠的全部股权减资款、以及大连金山水泥公司拖欠的部分合同价款,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相应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