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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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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7-023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8月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并参加表决9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独立董事钱亚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为实现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现阶段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计划实施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以2017年6月30日总股本1,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1.28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192,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备查文件

百隆东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7日

附件:钱亚斌先生简历

钱亚斌 先生,196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2003年至今担任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总经理。长期从事纺织企业技术与管理工作,在纺织企业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7-02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并参加表决3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行、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本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中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以2017年6月30日总股本1,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1.28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192,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百隆东方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7-025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2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宁波财富中心4单位8楼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25日

至2017年8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议案内容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自然人股东登记时需出具股东持股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具股东持股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持股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持股有效证明。

(二)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三)登记时间:2017年8月22日 8:30-17:00。

(四)登记地点: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 宁波财富中心4单元8楼 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 宁波财富中心4单元8楼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389999

传真:0574-871495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