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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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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7-043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8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向彬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 董事段嵩枫先生和潘晶女士、独立董事宓现强先生和谭文晖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全文刊载于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核心人员,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将在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向彬先生、副董事长韩广源先生和董事段嵩枫先生是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全文刊载于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董事长向彬先生、副董事长韩广源先生和董事段嵩枫先生是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实施;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董事长向彬先生、副董事长韩广源先生和董事段嵩枫先生是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46)。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7-044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7年8月8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云桂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陈云桂、舒杰、赵彤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三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同意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违规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监事会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7-045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实到职工代表40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会职工代表认为:

1、《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表决结果:4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与会职工代表认为: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运行,并保障公司员工的利益和权益。

表决结果:4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7-046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24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7号公司一号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24日

至2017年8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1至3项议案,2017年8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1项议案,分别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高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松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纬岳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采取到公司现场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传真或者将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的方式进行书面登记。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件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登记时间

2017年8月18日上午 9:00 —12:00,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7号1号楼三楼)

五、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电话:020-39945995

传真:020-39945995

邮箱:visitor@welllead.com.cn

联系人:黄建能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