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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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7-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条款)的有关规定,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823)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2017年8月17日15:00起,至2017年9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2层1216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8月17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在注册登记机构预留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户口本和中国护照等)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益登记日即2017年8月17日15:00起,至2017年9月1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2层1216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7年8月17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传真:010-58163027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8月10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10:30。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7年9月12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条款,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议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管理费率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请详见附件四。

为实施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的有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附件二: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8月1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证券账户卡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证券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条款,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议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管理费率进行修改。基金管理费由0.7%降至0.315%,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条款。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

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11日起,调整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银华信用季季红A”,基金代码:000286)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为1份。

注意事项:

1、如上述基金代理销售机构,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本公司直销中心对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本公司直销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定。

2、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设置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但可以等于或高于该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

3、本次调整仅对上述基金的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数量以及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数量进行调整,不包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

4、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5、本次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6、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网址:www.yhfund.com.cn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发布《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在折算基准日(即2017年8月8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2017年8月8日本基金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33元,依据前述折算规则确定的折算比例为1:1.433346201。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由60,383,382.33份调整为86,550,291.67份,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关于本基金的后续运作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旗下部分基金在山西证券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11日起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参加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山西证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

二、费率优惠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山西证券任何场外渠道办理上述适用基金申购(不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投资者。

三、费率优惠活动时间

自2017年8月1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山西证券及本公司最新公告信息为准。

四、费率优惠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山西证券申购(不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旗下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模式)时,享有申购费率最低为“1折”的优惠费率,各基金具体折扣费率以山西证券活动公告为准,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上述基金费率标准详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本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山西证券,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山西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

1、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上述基金原申购费率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该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