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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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优先股强制
转股价格的公告

2017-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28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优先股强制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5]427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4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3月非公开发行2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华夏优1”,优先股代码“360020”)。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当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将根据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普通股。

本次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1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14.00元/股。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附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后的转股价格: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后的转股价格: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的有效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变化情况时,将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按照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转增股本后,“华夏优1”强制转股价格调整为11.67元/股。

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按照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进行计算,“华夏优1”强制转股价格由11.67元/股调整为9.72元/股。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29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6人,实到董事12人。李汝革、邹立宾、曾湘泉、肖微四位董事因公务缺席会议,李汝革副董事长委托丁世龙董事行使表决权,邹立宾董事委托王洪军董事行使表决权,曾湘泉独立董事委托于长春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肖微独立董事委托王化成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6票。到会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成燕红监事会主席,李连刚、林新、孙彤军、王立英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李民吉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2017年上半年,本行认真落实董事会年初确定的平衡型偏好要求,进一步加强预期管理,保持资产负债结构基本稳定,强化期限错配管理和限额管理,流动性运行总体安全平稳,主要流动性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2016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报告》。

评估结果显示,本行2016年度资本运行整体较为平稳,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和内部管理目标,资本实力增强,创效能力提升。但在经济持续下行、资产质量管控形势严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资本充足率将持续承压。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2017年上半年,本行共组织开展和启动各类内部审计监督项目345项,上半年发现问题整改率96.38%。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信用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2017年上半年,本行紧紧围绕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目标和资产质量管控目标,在党委和经营班子领导下,强化信用风险全覆盖和穿透管理,加大风控责任落实和创新处置手段,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坚守合规经营和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积极促进表内外业务健康发展。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市场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2017年上半年,本行围绕全年风险管理策略,严格落实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加强对市场突发事件、利率汇率等关键指标波动的监测和分析,强化交易账户业务限额管理,积极应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持续提升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上半年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市场风险水平可控。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绿色信贷实施情况报告》。

本行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为指导,以《华夏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办法》为行动准则,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绿色信贷,积极支持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发展,密切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努力提升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本行绿色信贷工作有序推进。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相关工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保证本行控股地位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监管要求更换调整消费金融公司其他合作股东及股权结构;与拟合作股东对出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谈判、签署;办理公司筹建、开业有关的各项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将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更名事宜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行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涉及该委员会的名称表述,将在下一次修订章程和相关规则等制度性文件时一并予以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及后续授权的议案》。

同意本行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拟合作股东共同筹建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其中,本行出资2.1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70%。

有效表决票14票,关联董事王洪军、邹立宾回避审议和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华夏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议案》。

《华夏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三重一大”事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重一大”决策应坚持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各决策主体等内容。第二章明确决策范围,分别阐述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应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主要事项。第三章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相关环节及要求予以明确。第四章围绕监督与问责,对各决策主体的监督与问责方式予以明确。第五章为附则。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30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9日在华夏银行大厦三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11人,实到监事9人,田英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李连刚监事行使表决权;李琦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孙彤军监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1票。到会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成燕红监事会主席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北京分行厅堂服务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

北京分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厅堂服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创新厅堂服务理念和方式,持续强化厅堂风险管控能力,在推进厅堂服务营销一体化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监事会在肯定北京分行工作的同时,要求分行进一步深化厅堂服务工作,加强厅堂服务人员综合服务能力管理,完善考核办法,培养优秀大堂经理;要进一步注重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利用,提升厅堂服务智能化水平。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