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7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7年8月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少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要求和公司实际,同意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并对原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8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8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新材”或“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并对原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原章程的第一条:

原第一条为: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了维护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有研新材”)、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修订原章程的第二条:

原第二条为: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5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独家发起,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000001003133。

修改为: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5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独家发起,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1877。

三、修订原章程的第四条:

原第四条为:公司注册名称: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有研新材”)

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缩写:“GRIAM”)

四、原章程第十条后新增第十一条:

新增第十一条: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五、修订原章程的第十二条:

原第十二条为: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开发和生产半导体高新材料,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市场份额,以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修改为: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开发和生产新材料,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市场份额,以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六、修订原章程的第九十一条:

原九十一条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七、原章程第五章后新增第六章“党委”:

第六章:党委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八、修订原章程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及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章程修订增加相关内容后,原章程的条目编号顺序自然调整。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9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3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3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小会议室(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31日

至2017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议案已于2017年8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8月31日下午13:00—13:30

2、登记地点: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小会议室(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3)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缓

联系电话:010-62369559

传真:010-62362059

电子邮箱:yanhuan@griam.cn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