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318 公司简称:派思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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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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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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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受“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的影响,凭借公司在燃气装备行业的长期积累,通过与国内燃气发电总承包商紧密合作,参与海外燃气电厂建设项目逐步增多,报告期内燃气装备制造业务收入增长,加之分布式能源技术服务和分布式能源供能服务逐步产生收益,新增的燃气运营业务也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按照年度既定工作目标,公司继续立足燃气装备制造,围绕天然气应用领域积极开拓新市场,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着力提升盈利能力和经营质量,实现公司持续发展、稳健转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围绕既定的经营计划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1、拓展销售渠道,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紧密合作,在原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加强海外项目合作。同时,与行业内企业资源共享,与新奥泛能网络就分布式能源项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构建物联网,打造泛能网络平台,实现双方战略升级和竞争力提升。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700.2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2.52%。
2、助力产融结合,定增项目有序推进
公司于2016年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2,340万元用于鄂尔多斯一期 110×104N m3/d 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济南力诺派思 2×1.8MW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各项募投项目的建设施工正在有序进行。截至目前,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3、强化企业管理,卓越品质不断优化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企业管理制度,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梳理优化,从集中采购、生产、质检各个环节入手,严抓重管,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管理风险,确保产品品质,以成为清洁能源领域受人尊重的领导者为企业发展目标。
1. 推动业务转型升级,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条
自上市以来,公司围绕天然气应用领域的产业转型升级已于本报告期初现雏形。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鄂尔多斯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以进入液化天然气领域,从而间接掌控上游气源,打造天然气开发上游产业链,是实施天然气全产业链布局的重要环节。随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城镇燃气等下游业务的开拓发展,上下游业务将联动发展并产生显著协同效应。一方面下游业务的发展将有效带动上游气源的销售,另一方面掌控上游气源将对下游业务发展形成有利保障,并有利于降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的运营成本。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3)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公告编号:2017-065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3)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