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意见: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详见刊登于同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经出席监事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政府补助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一)政府补助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前述准则。公司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前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公司对于5月28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法进行处理,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意见: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由四川绵阳迁至上海,公司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方式均发生了变更,最新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
联系电话:021-6858 0565
传真:021-6858 0319
邮编:200135
以上联系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公司网址、邮箱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