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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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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搜特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公告编号:2017-056

债券代码:112275债券简称:15搜特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搜特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23日,凡在2017年8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6日发行的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搜特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75),至2017年8月24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5搜特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5搜特债(112275)。

3、 发行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起息日:2015年8月24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元/张。

16、年付息次数:1次。

17、每张派息额:人民币5.95元(含税)。

18、本付息期票面利率:5.95%。

19、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95%。

2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8月24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5%,每手“15搜特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5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3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8月24日

3、本次付息日:2017年8月24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8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搜特债”持有人。2017年8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道滘镇昌平第二工业区第一栋

邮编:523170

联系人:廖岗岩

咨询电话:0769-81333505

传真:0769-81333508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6楼

联系人:于守刚

联系电话:0755-88602329

传真:0755-88602330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