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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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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正川股份 股票代码:603976

(重庆市北碚区龙风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川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上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姜惠和邓秋晗,公司股东正川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正川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所持正川股份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正川股份股票发行价。(注: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公司股东永承正好、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金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2015年9月7日自实际控制人邓勇的直系亲属邓步莉、邓步琳、邓红处受让的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合计94.77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7%;除上述股份外,其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

发行人股东邓步键、王元、秦锋、孙联云、王跃福、孙开明承诺:自正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川股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勇、邓步琳、范勇、肖清、姜凤安、李正德、邓步键、秦锋、孙联云承诺:一、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二、本人所持正川股份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川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正川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姜惠承诺:在本人担任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正川股份股份。

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邓勇、正川投资、邓步莉、邓步琳和邓红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其在拟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届时如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符合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规定,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或义务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如需),在履行相关公告事宜后开始具体实施。

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的稳定股价方案。

3、时间间隔

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距离上一次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距离上一次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公司首次发行时融资净额的15%;但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每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累计增持金额不高于公司首次发行时募集资金净额的8%。但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累计不高于第一次公告增持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100%。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五、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股东违背其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其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和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产生损失,作出承诺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出现违背其所作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情形时,上述股东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出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发行人可以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同业竞争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待发行人确认损失数额后20天内向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六)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回购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时,公司有权自其应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30个交易日届满后将对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的义务。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2016年度,发行人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87元。如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实现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5、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勇先生、姜惠女士和邓秋晗先生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正川投资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核准,则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以及2016年以后实现的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2017年1-6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以上仅为公司根据自身订单情况做出的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十、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59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80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正川股份”,股票代码“603976”。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7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8月22日

(三)股票简称:正川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97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8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2,7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8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ChongQing Zhengchuan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Ltd.

3、发行前注册资本:8,1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 邓勇

5、成立日期: 1989年10月27日,2013年10月1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6、住所: 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7、邮政编码: 400700

8、公司电话: 023-68349898

9、公司传真: 023-68349866

10、互联网网址: www.cqzcjt.com

11、电子邮箱: zczq@cqzcjt.com

12、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大类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业子行业

13、营业范围: 制造、加工、销售:锁口瓶,药用玻璃瓶,瓶盖,塑料制品,玻璃仪器及制品,医药包装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14、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药用玻璃管制瓶及药用瓶盖

15、董事会秘书: 费世平

1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正川投资,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邓勇先生及其配偶姜惠女士和儿子邓秋晗先生,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邓勇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正川投资64.90%的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直接持有公司19.38%的股权;姜惠女士持有发行人股东永承正好87%的投资份额,本次发行完成后,永承正好持有发行人2.17%的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邓秋晗先生持有发行人3.65%的股权。邓勇先生、姜惠女士和邓秋晗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邓勇,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85年9月至1988年6月,历任江北县大地玻璃仪器厂工人、车间主任兼技术员;1988年7月至1997年11月,历任滩口玻璃厂副厂长、重庆市江北县星火玻璃厂厂长、滩口玻璃厂厂长;1997年11月至2005年11月,任职正川有限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职正川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10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常务理事。

姜惠女士:发行人董事,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7年7月至1988年6月,任职重庆市大地玻璃厂统计;1988年7月至1997年10月,任职滩口玻璃厂会计;1997年11月至2015年6月,历任正川有限、正川股份财务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工会副主席。

邓秋晗,199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毕业,硕士研究生。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职发行人投资经理;2017年3月至今,自由职业者。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29,235人。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4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合计包销50,709股,包销比例为0.19%。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3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6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670.0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8-34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993.91万元(不含税),其中:

2、每股发行费用为1.1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670.0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07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229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2017年上半年半年报不再单独披露。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分析

2017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保持增长势头,共实现营业收入26,016.26万元,同比上升14.34%,主要系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客户需求增加所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44.97万元,同比上升11.11%,与2016年1-6月相比,营业收入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主要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公司部分员工自2015年1月开始享受降低社保缴纳基数的优惠政策,由于该政策于2015年12月发布,故公司按照政策2015年应享受的优惠金额大多数在2016年社保中进行了抵扣,使得2016年1-6月的生产成本相应减少,毛利相对较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不利变化。

三、2017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2017年1-6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以上仅为公司根据自身订单情况做出的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于2017年8月18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7年8月18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于2017年8月18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分行

账户名称: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金额:0元

用途: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包装材料生产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

联系电话:021-33389949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周学群、孙艳萍

联系人:周学群、孙艳萍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2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