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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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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5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永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董事会同意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6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6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审核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发表了如下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62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下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要求,公司将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以前及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公司预计对2017年全年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以前及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公司预计对2017年全年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7年度以前及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公司预计对2017年全年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