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2017-030

债券代码:136404,136581,136666 债券简称:16外高01,16外高02,16外高0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30日

由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发行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16外高03”或“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外高03,代码136666。

3、发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71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8月3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3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4%。每手“16外高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29.4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9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3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外高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外高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外高03”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

联系人:黄磷

电话:021-51980848

传真:021-51980850

(二)牵头主承销商、薄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周伟

电话:021-68801581

传真:021-68801551

(三)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一峰、陆晓静

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四)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王恺

电话:021-38565454

传真:021-38565905

(五)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2日

附件一:“16外高03”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