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2版)
重置成本法是依据注册商标权形成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各种费用成本,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注册商标权价值的一种方法。企业依法取得并持有注册商标权,期间需要投入的费用一般包括商标设计费、注册费、使用期间的维护费以及商标使用到期后办理延续的费用等。由于通过使用注册商标权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和企业实际所支出的费用通常不构成直接关系,因而重置成本法一般适用于不使用或者刚投入使用的注册商标权的评估。
收益现值法是以被评估无形资产未来所能创造的收益的现值来确定其评估价值,对注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而言,其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资产所有者或授权使用者能够通过销售商标产品或者进行涉及商标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而带来收益。收益现值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注册商标权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并可量化。当对未来预期收益的估算相对客观公允、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能够较为完整的体现无形资产价值,易于为市场所接受。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注册商标权,企业之前申请的电视剧剧目商标,目前已经不再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其对企业未来经营收益不做任何贡献,不适用收益法评估,故对其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企业的企业商标,这两项注册商标权均对企业拍摄和销售电视剧有直接贡献,其应用于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中,且其满足收益现值法适用的基本条件,故对其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4、长期待摊费用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查阅了原始凭证,翻阅了相关会计记录,核实了费用的构成情况,查验了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了解了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经核实、账面摊销正常,以经核实后的摊余价值作为预估值。
5、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方法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人员通过了解企业执行的所得税政策,采取抽查有关所得税计提、缴纳凭证等会计记录的方式,核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经过核对账簿,审查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对发生递延税款借项的记录、发生的时间、金额等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对,与账面值相符。本次评估以评估确认的风险损失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估值。
(三)负债
企业负债包括为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非流动资产为长期借款
评估中对各类负债主要款项的业务内容、账面金额、发生日期、形成原因、企业确认依据以及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各类预计负债的主要内容、计提依据、计提方法、计提金额等进行审核;对重要的负债,向有关人员或向对方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询证;对负债履行的可能性进行必要的分析,确认是否存在无需偿付的债务、无需支付的计提。
在充分考虑其债务和应履行义务的真实性前提下,以经核实的负债金额作为预估值。
(四)资产基础法的预估值结果
经上述评估方法预估,资产基础法的预估值结果如下:
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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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永乐影视100%股权预估值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及预估增值的具体原因。
本次预测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准则,依据影视行业特点并结合被评估单位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上述评估假设中符合被评估单位自身内在发展逻辑和外部现实条件的约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依据永乐影视所处电视剧行业的发展情况及现状以及永乐影视目前的获利能力的分析等因素,本次收益法预估中均对其有所考虑。由于永乐影视的净资产账面值仅是企业投入及多年经营结果的体现,是历史成本的反映。而收益法预估结果不仅包含上述内容,更包括企业品牌、资源整合能力、管理团队能力、经营经验、销售渠道等无形资产及商誉价值。因此,会导致收益法评估所得的预估值较净资产账面值有所增值。
2、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永乐影视100%股权预估值的预估过程、预估主要参数及取得过程,包括不限于收益法涉及的具体模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估值测算过程等;资产基础法涉及的主要资产的评估、估值方法及选择理由、评估或估值结果。
六、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六章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一、永乐影视的预估值情况/(二)永乐影视100%股权预估值所采用的评估假设、(三)预估增值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四)收益法预估过程、预估主要参数及取得过程,包括不限于收益法涉及的具体模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估值测算过程等、(五)资产基础法涉及的主要资产的评估、估值方法及选择理由、评估或估值结果”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18、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六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并列表披露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
(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
最近三年永乐影视的股权共经历过4次转让,历次股权转让作价,评估或估值的方法,与交易最近年度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异等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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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30日,经永乐影视股东会同意,张辉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00.00万元)转让给南京雪人。前述股权转让作价参考永乐影视的账面净资产,并确认转让价格为6元/每元出资额,南京雪人系由张辉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次股权转让系同一股东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
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2)2015年1月和2月股权转让
1)南京雪人回购部分永乐影视股权
2015年1月和2月,经永乐影视股东会同意,浙江中证、深圳中冠、许海波、万伯翱、邹赛光分别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2%、1.88%、0.376%、0.121%、0.094%的股权转让给南京雪人。交易双方依据2014年盈利状况友好协商,该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按永乐影视整体估值10亿元确定。
此次股权转让是由于浙江中证、深圳中冠投资于永乐影视时原预期永乐影视2014年底前实现上市,虽然永乐影视一直试图通过重组或上市进入资本市场,但截至2014年下半年,永乐影视通过重组或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前景尚不明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浙江中证、深圳中冠等要求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其股份,与此同时,许海波、万伯翱、邹赛光也因套现需求向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永乐影视股权。
2)南京雪人转让永乐影视部分股权
2015年1月和2月,经永乐影视股东会同意,南京雪人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5%、4%、1.5%股权分别转让给杭州智汇、上海怡艾、上海匀艺。交易双方依据2014年盈利状况友好协商,该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按永乐影视整体估值10亿元确定。
此次股权转让系由于浙江中证及深圳中冠等股东希望退出,永乐影视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辉自身资金有限,需要寻找其他投资者受让浙江中证、深圳中冠等股东的股份;永乐影视控股股东程力栋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辉希望通过出售部分股权以获取资金为未来可能进行的重组及相关费用准备资金;杭州智汇、上海怡艾和上海匀艺看好永乐影视发展前景,愿意投资于永乐影视,但为避免与其他原有小股东产生纠纷,不愿意直接受让浙江中证、深圳中冠、许海波、万伯翱、邹赛光等持有的股权,而选择直接受让南京雪人持有的股份。
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3)2017年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月25日,经永乐影视股东会同意,上海怡艾、浙江君越、杭州智汇、余杨分别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3%、2.82%、2.5%、0.142%的股权转让给南京雪人,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该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按永乐影视整体估值23亿元确定。
此次股权转让是由于永乐影视一直试图通过重组或上市进入资本市场,但截至2016年底,永乐影视进入资本市场的前景仍不明朗。同时,上海怡艾、浙江君越、杭州智汇存在资金需求,在此情形下,上海怡艾、浙江君越、杭州智汇与控股股东协商提前退出。
余杨因自身存在资金需求,在此情形下,余杨与控股股东协商提前退出。
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4)2017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1月26日,经永乐影视股东会同意,南京雪人将其持有的永乐影视1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皓望,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该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按永乐影视整体估值30亿元确定。
本次转让为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由于宁波皓望看好永乐影视发展前景,且根据双方约定,程力栋对宁波皓望所受让股权负有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未来上市公司收购永乐影视时宁波皓望进行业绩补偿的等额现金赔偿义务、永乐影视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时宁波皓望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的回购义务。在此基础上,宁波皓望以永乐影视整体估值30亿元的价格受让南京雪人持有的股份。
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增资情况
最近三年,永乐影视未发生过增资事项。
(三)最近三年改制情况
2014年5月20日,永乐股份召开了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原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每股1元的比例折合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2014年6月25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永乐影视,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整体变更后,永乐影视的住所、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不变。
(四)最近三年资产评估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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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永乐影视拟借壳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813号《资产评估报告》,永乐影视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合并报表)账面值为39,845.88万元(合并口径),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本价值为278,082.20万元(合并口径),评估增值238,236.32万元,增值率597.89%。
2、2016年永乐影视拟借壳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885号《资产评估报告》,永乐影视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合并报表)账面值为57,839.03万元(合并口径),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资本价值为326,776.54万元(合并口径),评估增值268,937.51万元,增值率464.98%。
二、列表披露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一)本次重组预估值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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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乐影视最近三年股权转让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预估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分析
最近三年永乐影视的股权共经历过4次转让,每次股权转让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估值情况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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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永乐影视的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协议定价,均未聘请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而本次重组评估的预估值是在履行各项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估测算得到的,故两次的估值方式和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且相应的估值时点不同、交易的股权比例也不一致,因此永乐影视的四次股权转让的估值均与本次重组评估的预估值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永乐影视最近三年因增资和改制的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预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分析
永乐影视最近三年未发生因增资和改制的估值情况。
(四)永乐影视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预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分析
本次交易永乐影视100%股权预估值为255,000.00万元,较2015年评估的评估值278,082.20万元减少8.30%;较2016年评估的评估值326,776.54万元减少21.97%。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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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估时评估参数的选择与前两次评估参数的选择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预估与前两次评估的净利润存在差异,其主要原因是:
1、永乐影视部分影视剧作品的拍摄和发行计划有所变化,使得永乐影视本次预估收入预测数据与前次评估收入预测数据存在差异
(1)本次预估收入预测数据与前两次评估收入预测数据的差异情况
2015年评估时,及本次预估时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收入预测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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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评估时,及本次预估时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收入预测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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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评估时,及2016年评估时对2017年度、2018年度影视剧作品发行计划预测的差异说明
1)本次评估时,及2016年评估时对2017年度影视剧作品发行计划预测的差异说明
本次预估时,及2016年评估时对2017年度影视剧作品发行计划预测的差异情况及预测收入差异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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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剧是指当年首次发行的电视剧目,网络剧是指当年首次发行的定制网络剧目,老剧是指往年完成首次发行,本年有发行收入的电视剧目。
本次重组时,预测2017年各类型电视剧的集数与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7各类型电视剧的集数有所差异,同时这两次预测的剧目单集售价也有所差异,上述因素导致了相同类型电视剧的预测收入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时,预测2017年发行3部新剧(共计129集),实现收入33,744.06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7年发行6部新剧(共计220集),实现收入76,755.56万元,两者相差56.04%;
2)本次重组时,2017年未预测网络剧的发行;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7年发行3部网络剧(共计80集),实现收入22,641.51万元,两者相差100.00%;
3)本次重组时,2017年1-6月实现了13部老剧(共计577集)的发行,实现收入18,925.99万元,预测2017年7-12月发行6部老剧(共计169集),实现收入10,449.06万元,合计实现收入29,375.05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7年发行3部老剧(共计110集),实现收入7,169.81万元,两者相差309.70%;
4)本次重组时,预测2017年投拍1部电视剧,实现收入4,262.26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7年投拍3部电视剧,实现收入7,200.00万元,两者相差40.80%;
由于以上发行计划的调整,导致本次预估预测时,及2016年评估预测时对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预测存在较大差异,从而直接导致对2017年的预测净利润也存在较大差异。
2)本次评估时,及2016年评估时对2018年度影视剧作品发行计划预测的差异说明
本次预估时,及2016年评估时对2018年度影视剧作品发行计划预测的差异情况及预测收入差异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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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剧是指当年首次发行的电视剧目,网络剧是指当年首次发行的定制网络剧目,老剧是指往年完成首次发行,本年有发行收入的电视剧目。
本次重组时,预测2018年各类型电视剧的集数与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8各类型电视剧的集数有所差异,同时这两次预测的剧目单集售价也有所差异,上述因素导致了相同类型电视剧的预测收入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时,预测2018年发行3部新剧(共计140集),实现收入55,396.23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8年发行8部新剧(共计275集),实现收入100,141.51万元,两者相差44.68%;
2)本次重组时,预测2018年发行1部网络剧(共计36集),实现收入11,886.79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8年发行3部网络剧(共计90集),实现收入25,471.70万元,两者相差53.33%;
3)本次重组时,预测2018年发行4部老剧(共计135集),实现收入16,820.28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8年发行4部老剧(共计150集),实现收入21,755.56万元,两者相差22.69%;
4)本次重组时,预测2018年投拍2部电视剧,实现收入6,509.43万元;2016年重组时,预测2018年投拍3部电视剧,实现收入7,200.00万元,两者相差9.59%;
由于以上发行计划的调整,导致本次预估时,及2016年评估时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的预测存在较大差异,从而直接导致对2018年的预测净利润也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变化的影响均导致永乐影视在本次重组预测中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预测金额与2015年、2016年重组时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预测金额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导致本次重组中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均低于前两次的预测净利润。
2、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永乐影视本次预估净利润的预测与前次评估净利润的预测在同一预测年度存在差异
2015年评估和2016年评估时的预测净利润是基于永乐影视及其子公司所得税率为25%的基础做出的。本次预估时,永乐影视于2017年在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新设子公司霍尔果斯青竺,并将以霍尔果斯青竺为电视剧的投资和拍摄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文件的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来霍尔果斯青竺的营业收入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环境,尤其是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变化,导致永乐影视本次预估净利润的预测与前次评估净利润的预测在同一预测年度存在差异。
3、评估基准日的不同导致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有息负债、溢余资产的估值存在差异
2015年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2016年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预估的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三次评估基准日的不同,直接导致了这三次评估所参考及分析的历史年度财务数据不同,进而导致本次评估基准日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有息负债、溢余资产与前两次评估基准日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有息负债、溢余资产的估值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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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因素的变化及不同,均导致永乐影视需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环境状况对未来经营业绩重新预测,评估机构根据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永乐影视的综合情况对永乐影视100%股权的价值进行重新预估,因此使得本次重组预估的估值与2015年和2016年重组评估的估值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
2、上市公司已补充列表披露了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估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由于评估基准日不同,永乐影视目前的经营情况、面临的市场状况与前次重组时相比发生了变化,永乐影视为适应政策变对拍摄和发行计划进行了调整等原因,在本次评估基准日依据永乐影视现时的综合情况对永乐影视100%股权的价值进行了重新预估,该预估值与前两次评估的评估值存在差异,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十一、永乐影视最近三年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说明/(一)最近三年资产评估情况、(二)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
股票代码:000673 股票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7-111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披露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根据2017年7月27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6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对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涉及修订和补充披露的内容在《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中补充披露了由程力栋、张辉、南京雪人和宁波皓望而非全部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人的具体原因、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已覆盖本次交易全部对价的说明、业绩承诺较报告期业绩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和合理性、业绩承诺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保措施障。
2、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四、本次交易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中补充披露了程力栋、张辉、南京雪人各自承担应收账款回收补偿比例的计算方法、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履约保障,以及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3、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五、超额业绩奖励”中补充披露了超额业绩奖励符合《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说明和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4、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 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存续期限、退出机制等情况。
5、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三、其他事项说明”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相关存续期设置是否满足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要求的说明、交易对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有关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规定的说明。
6、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三、其他事项说明”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说明。
7、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十三、永乐影视其他情况的说明/(六)历次交易或重组的相关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了2013年12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拟收购永乐影视51%股权、2015年5月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拟收购永乐影视100%股权,2016年5月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拟收购永乐影视100%股权等三次重组终止的原因、三次业绩承诺的情况、三次业绩承诺与对应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及原因说明,三次业绩承诺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同一年度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
8、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七、永乐影视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事项情况\(一)主要资产权属情况\3、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修订披露了永乐影视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
9、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六、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分析、永乐影视2017年1-6月销售净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2016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永乐影视100%股权时相关公告中披露的永乐影视2015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与本次预案披露的永乐影视2015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之间的差异及原因说明。
10、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六、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自主发行及授权发行两种模式下销售收入的具体金额和占比情况。
11、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六、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永乐影视已售各电视剧的预计销售总收入及实际确认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结转情况,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12、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五、永乐影视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三)主要产品的用途及报告期的变化情况” 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永乐影视完成拍摄的各电视剧的名称、题材、采购模式、拍摄模式、版权比例、拍摄集数、取得著作权及发行许可证的情况,报告期末永乐影视正在筹划拍摄的主要电视剧的进展情况。
13、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六、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存货的具体金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以及相应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期末应收账款和存货水平是否合理的说明。
14、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六、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永乐影视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的收入、成本核算与费用确认原则与会计处理。
1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五、永乐影视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十)永乐影视的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3、实力雄厚的人才团队”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目前主要签约编剧、制片人、导演、艺人的合作期限,以及相关合约是否具有排他性的说明。
16、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十一、永乐影视最近三年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说明/(二)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2017年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和第二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
17、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十一、永乐影视最近三年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说明”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包括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18、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五章 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二、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三)定价依据、发行价格及合理性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定价的市场参考价选择的合理性说明。
19、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六章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一、永乐影视的预估值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评估假设的合理性、预估增值的具体原因、预估过程、预估主要参数及取得过程,包括收益法涉及的具体模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估值测算过程等;资产基础法涉及的主要资产的评估、估值方法及选择理由、评估或估值结果。
20、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八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涉及的诉讼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相关规定的说明。
21、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九章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说明。
22、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十一、永乐影视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一)诉讼、仲裁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涉及的诉讼的进展情况、程力栋、张辉将拟采取的保证永乐影视股权不被采取权利限制的措施及相应的履约保证,以及若上述诉讼终审判决永乐影视或上海青竺承担相应责任,程力栋、张辉的后续解决措施及解决期限。
23、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二、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六)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和“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二、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
2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二、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七)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和“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二、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八)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永乐影视各报告期末存货的具体金额。
2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二)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及其董监高的相关承诺” 中补充披露了程力栋和张辉出具的《关于履行现金补偿责任的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26、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八)宁波皓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对外投资情况”中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交易对方宁波皓望的对外投资情况。
27、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七、本次交易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三)业绩承诺数的确定”中补充披露了承诺净利润的计算标准及需要满足的基础条件。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
股票代码:000673 股票简称:当代东方公告编号:2017-112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7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公告。
2017 年7 月 27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6 号《关于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中介机构已经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问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否获得批准(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