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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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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701           公司简称:工大高新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尽职尽责、科学规划、高效实施,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各项职能,贯彻落实董事会、股东大会各项决议,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报告期末,公司董事会顺利完成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组成新一届经营管理团队,新的经营管理层将继续围绕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规划持续、高效地推进各项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2,904.73万元,同比上升277.3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591.06万元,同比增长466.25 %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工作如下:

1、进一步加强模式识别领域研发投入,快速壮大研发团队。

公司随着模式识别领域研发投入力度的加大,大批知名手机及互联网行业的硬件、软件、结构、光学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加盟,目前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产品开发的研发人员110余人。公司积极推进研发流程标准化管理,产品模块化设计。淘汰低端方案,统一研发平台,大大加快产品研发效率。

2、新一代模式识别产品立项开发。

公司为了进一步丰富产品线,满足不同地区及极端环境的使用需求,今年立项并推进工业级新一代模式识别产品的开发,为满足客户户外使用场景需求。新产品将重点加强三防等级,降低功耗,实现全密封的结构设计。同时对目标市场进行了细分,区别高端和低端产品,以满足不同需求客户的场景需求。

3、加强模式识别领域市场开拓。

公司模式识别产品的客户重点分布在交通(交管,民航、铁路)、教育、公安、地产四大行业。公司上半年完成了11个省市交管项目本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变化主要系2016年9月公司将汉柏科技纳入合并范围所致的落地试用,其中2个省市已经中标,下半年将陆续推动更多交管客户招标采购;民航方面,完成了一个重点机场的全套人脸识别解决方案的案例试点建设;铁路方面,完成了3个城市火车站试点建设;教育方面,完成了包括与北京大学等在内的近十所国内重点院校的商务落地及试点建设;公安方面,完成了公安部三所检测检验,并在北京、天津、广州、贵州等区域完成了相应公安项目落地及试点建设。地产方面,已经与国内多家高端地产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实现了试点项目的落地。

4、商业服务业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奋力集客扩销,投入产出比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升。

公司红博会展购物广场商业地位进一步强化,与红博中央公园、红博广场错位经营,构筑立体化、多层面的发展机制,新商业强劲势能得到充分彰显。上半年营销活动共计9档活动,从节日营销、品牌营销、会员营销入手,采取满储满送、低折促销、储值卡返利、刷卡减现、异业资源联合等组合式营销手段刺激消费、拉动销售。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5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34,735,2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798,910.01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3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7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传真:0451-86269032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20层

邮编:150006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51-86269034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5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17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崔国珍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61)。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6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 2017 年 8月10 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会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

2、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没有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6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6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海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7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137,275,61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配套资金,并已于2016年11月实施完成。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2,730,16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2,517,468.00元,扣除承销费用29,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3,517,468.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9日全部到帐,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验字(2016)118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均为2016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2,410,663.00元,其中用于汉柏明锐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202,410,663.00元,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00.00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为319,132.46元,2016年年末,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311,425,937.46元。

2017年1-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3,905,321.55元,其中用于汉柏明锐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103,905,321.55元,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0元,2017年1-6月期间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为341,492.81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07,862,108.72元,其中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为150,000,000.00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和下属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东城支行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6年12月7日,公司、厦门国际银行北京东城支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三/四方监管协议》”)。《三/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元

注:其中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为150,000,000.00元。

三、 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的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

2017年2月23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购买了恒丰银行定期存款,产品期限为6个月,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尚未到期。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使用情况。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2017年6 月30日,汉柏明锐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处于在建施工阶段,故尚未产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