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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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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038   公司简称:华立股份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报出,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1、上半年经营情况概况

2017年上半年,公司下游的家具制造业在2016年基础上依旧延续稳定增长态势,板式家具行业在整个家具制造行业所占比例也维持稳定上升的趋势。同时,下游家具制造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2017年1-6月,家具制造业累计投资规模达1534.17亿元,同比增长18.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一方面,受益于下游家具制造行业的稳定增长,公司2017年上半年业务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继续呈现稳定增长态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854.5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93%。另一方面,由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为30.42%,同比减少5.24个百分点。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影响,报告期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3,688.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42%。

结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074.9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0.72%。

报告期,由于公司募投项目的新建产能还未能完工投产,在下游行业上半年稳定向好的前提下,公司整体产能依旧呈现持续紧张的状态。在募投项目新建产能的建设上,2017年上半年,公司由子公司浙江华富立及四川华富立分别实施的华东和西部两个区域的装饰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已基本完成了生产设备的购置,相关生产线设备将于第三季度到厂安装调试。

2、公司发展计划

公司华南总部基地(东莞总部)作为公司主要产能基地和管理力量中枢,近年来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产能呈现持续紧张状态。因此,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通过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技术改造、调整厂区布局等方式努力在原场地实现产能扩张,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尽管如此,进入2017年,华南总部基地的产能仍然不能满足持续增长的订单需要。同时,也限制了公司在异型装饰复合材料及表面装饰复合材料的业务拓展。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层目前正积极在华南区域寻找合适的土地储备,以便对现有产能进行扩张,并建设较大规模的异型装饰复合材料和表面装饰复合材料生产线,寻找和扩张公司的业务前沿,形成三类装饰复合材料平衡发展的新局面,进一步提升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公司未来将在保持原有的板式家具装饰材料领域营销能力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建设室内装饰新型材料领域的专业团队,打造公司在室内空间装饰材料领域的市场开拓能力、设计能力以及生产能力。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该通知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自2017年1月1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的修订对本公司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往会计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