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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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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继续质押的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17-09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继续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期接到公司股东马亚先生的通知,获悉马亚先生将其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部分股份进行了继续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质押股数已根据2016年权益分派进行调整。

二、 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马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9,419,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3%。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7,448,8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1%。

三、 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公告编码:2017-092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小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96,583,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767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数量96,583,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767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2,65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42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数量2,65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42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小周先生、王国红先生、陈瑞良先生、马亚先生、吴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1选举胡小周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1.2选举王国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1.3选举陈瑞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1.4选举马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1.5选举吴岚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凌女士、石彦文女士、吕天文先生、刘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1选举张凌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2.2选举石彦文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2.3选举吕天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2.4选举刘薇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波先生、李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1选举杨波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3.2选举李慧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6,583,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65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慧芳律师、郭栋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