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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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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控股”)接到控股股东孙毅先生的通知,获悉孙毅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孙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0,043,4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22%。共质押其所持有的浙富控股股票173,496,000股,约占其持有的浙富控股股票的43.37%,约占浙富控股总股本的8.77%。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董事会于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438号)。现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请详细说明深蓝泵业与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回复:

(1)经自查,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泵业)与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经自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10日组成联合体向XXX项目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目前项目正在履行;2016年9月5日,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我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80)。

2、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对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说明深蓝泵业与你公司成立联合体进行工程采购项目竞标和后续合资公司的项目履行等经营活动以及深蓝泵业以你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事项是否达到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如是,请说明你公司的披露情况。

回复:

(1)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5.1.2条第(四)项规定:“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以及《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2015年9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规定:“一、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公告:(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15年11月18日,联合体(由我公司和深蓝泵业组成)与业主单位签订《XXX研发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5,800,000元。

经我公司核查,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686,015,247.76元,上述《XXX研发服务合同》所涉合同金额占我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29.9993%。

根据上述规定,按我公司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计算,上述指标未达到强制信息披露要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本次仲裁,深蓝泵业申请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43,108,773.7元;我公司反请求申请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25,500,000元。

经我公司核查,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03,107,243.51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42,372,283.06元。

根据上述规定,按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计算,上述指标均未达到强制信息披露要求,不属于重大仲裁事项。

(3)同时,由于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的《XXX研发服务合同》所涉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也不属于应当披露的情形。

3、请补充披露深蓝泵业与你公司相关协议签署的具体情况,你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损害深蓝泵业的经济利益。

回复:

(1)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共签署三份协议,具体如下:

2015年10月10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签订《XXX项目联合体协议书》;

2015年11月18日,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XXX研发服务合同》;

2016年8月29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经自查,我公司认为在与深蓝泵业的合作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深蓝泵业经济利益的情形。现深蓝泵业以我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我公司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4、请说明深蓝泵业与你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合资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管理情况,合资公司印鉴管理和议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复:

(1)2016年9月5日,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我公司持有合资公司51%的股份,深蓝泵业持有合资公司49%的股份。

(2)合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常运作,目前主要负责相关项目的设计研发、技术储备、进度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合资公司对于印鉴管理是按照其自有的《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对于议事程序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述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请补充披露国家专项科研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情况,合资公司就项目财务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你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控制合资公司进行虚假财务处理的情形。

回复:

(1)根据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的《XXX研发服务合同》,我公司银行基本户为项目合同款(注:并非国家专项科研资金)的收款账户。业主单位项目合同款支付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21日,业主单位向联合体支付项目预付款2058万元;

2016年10月28日,业主单位向联合体支付项目进度款2058万元。

目前上述款项已对外支付578.178万元,其他项目费用尚未付清。

(2)合资公司就项目财务费用的处理是按照其自有的《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章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不存在我公司违规控制合资公司进行虚假财务处理的情况。

6、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情况。

回复:

(1)根据深蓝泵业与我公司签订的《XXX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体与业主单位签订的《XXX研发服务合同》,我公司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主持联合体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负责主办、协调工作,并承担商务及技术的总责任,是联合体领导方。

(2)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深蓝泵业与我公司在以联合体名义中标服务项目后,双方就项目履行期间的具体细节,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任务的具体分配、项目人员的职责权限、产品制造的成本核算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等在现有机制下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

(3)本次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2017年3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深蓝泵业的仲裁申请;

2017年3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我公司的反请求申请;

2017年6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庭明确表态继续合作;

2017年8月12日,双方约定当天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但由于当天天气原因,深蓝泵业的航班取消,调解未能如期进行;

目前,双方仍在就仲裁调解时间进行协商。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