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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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22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刘振东先生关于其解除股权质押登记及再质押登记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解除质押情况

刘振东先生于2016年8月2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股质押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质押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起(详见编号为2016-033的公司公告)。现将2,500,000股于2017年8月22日解除质押,解除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股权再质押情况

2017年8月21日,刘振东先生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成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500,000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限12个月。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刘振东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40,999,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7%;截至本公告日,刘振东先生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6,35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4.2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6%。

三、其他披露事宜

(一)股份质押的目的

刘振东先生本次股权质押目的是流动资金周转需要。

(二)资金偿还能力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刘振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公告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由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聘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终止保荐工作的协议》。同日,公司与东兴证券签署了《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

根据前述协议,国信证券不再履行保荐职责,未完成的保荐工作由东兴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同东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