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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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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7-005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6号)的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4元,募集资金总额446,818,2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发行登记费等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41,051,685.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05,766,514.4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110005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301013800234534

金额(人民币):127,310,404.52元

用途:互联网综合物流服务项目

2、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034872

金额(人民币):120,288,604.27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开户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840000010120100378242

金额(人民币):81,128,702.88元

用途: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项目

4、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00021029200498670

金额(人民币):39,864,401.41元

用途: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项目

5、开户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08566622

金额(人民币):37,174,401.32元

用途: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少锋、叶建中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及开户行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向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手机短信通知,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110005号《验资报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