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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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17-050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2017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15日

7、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1号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2,76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2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39,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25,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9,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9,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致: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4. 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17年8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定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 1 号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礼斌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15:00至2017年8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指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75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8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9%。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764,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8229%,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