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74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17年8月11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万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75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长陈小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7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37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21.6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54.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23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二、前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同兴达”,实施地点由“赣州开发区宝福路以东、赣通大道以南”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具体内容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募投项目之一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募集资金已使用2,835,875.6元。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计划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厂房”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对此次变更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而进行的必要调整,预计该调整事项对募投项目的影响不大。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资源利用效率、研发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2017年8月22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对同兴达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同兴达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建设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