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1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2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15:00至2017年8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大梅沙京基喜来登酒店(深圳市盐田大梅沙盐葵路(大梅沙段)9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名,代表股份727,196,5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57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726,664,3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532,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9%。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7,867,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62%。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3,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6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5%;反对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80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8%;反对2,384,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8%;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81,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630%;反对2,384,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0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3,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65,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193,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65,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和云芸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