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2月25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两名,分别为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将视情况进行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转让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期限届满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自身安排减持股份。

(二)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承诺):

1、该合伙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该合伙企业承诺,若减持股份,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本合伙企业持有川恒化工5%以上股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该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该合伙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任意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该合伙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4条、第5条的规定;

7、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该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该合伙企业的股权被质押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价格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1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拟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控股股东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控股股东承诺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三)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30日内(下称“实施期限”)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提交增持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4、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李光明、李进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李光明、李进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李光明、李进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保荐机构也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承诺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承诺出具之日起,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承诺出具之日起,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若发行人认为其及/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其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促使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其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促使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将退出该等企业;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其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发行人认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承诺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其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承诺出具之日起,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承诺出具之日起,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若发行人认为其及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其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促使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其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促使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将退出该等企业;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其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发行人认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3、公司的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其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其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其及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其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的现金赔偿,届时如其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三)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李进,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股和/或控制和/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和/或控制和/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其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控股股东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控股股东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如有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控股股东将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三)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1、其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其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其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分红、薪酬或津贴(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其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如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收益所得上缴发行人,同时其间接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1万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4,001万股,其中新股发行4,001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400.1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600.9万股,发行价格为7.0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 53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川恒股份”,股票代码“002895”。本次公开发行的4,001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8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8月25日

3、股票简称:川恒股份

4、股票代码:00289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01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izhou Chanhen Chemical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3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40,001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2年11月25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5月26日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邮政编码:550505

董事会秘书:李建

电话:0854-2441118

传真:0854-2441160

电子邮箱:chgf@chanhen.com

经营范围:磷酸二氢钙、磷酸一铵、硫酸、水溶性肥料的生产销售;磷酸一铵的加工业务;磷酸的生产销售;硫磺、液氨、盐酸、五金交电、零配件购销;磷精矿的销售;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凭许可经营)

主营业务:磷酸及磷酸盐产品的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四川川恒持有公司77.7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李光明、李进为同胞兄弟,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四川川恒66.99%的股份,自2000年起,李光明、李进两人始终保持对四川川恒的共同控制。四川川恒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光明、李进通过四川川恒控制发行人77.74%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李光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7月出生,高中学历。1999年-2012年在四川川恒任董事长,2012年至今担任四川川恒副董事长;现同时兼任部分四川川恒参控股企业董事职务和信实和新监事职务。

李进,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12月出生,中专学历。1999年至今在四川川恒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02年至2015年5月先后担任川恒化工董事长、董事职务;现同时兼任部分四川川恒参控股企业董事职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还持有以下公司股权: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1)川恒征信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川恒征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川恒征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3)四川助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助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四川川恒持有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四川川恒通过助邦小微顾问有限公司控制四川助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股东100%的股权。四川助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4)成都飞来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成都飞来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飞来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5)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6)四川美之源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四川美之源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共同实际控制人李进持有四川美之源投资有限公司20%的股权,四川美之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7)福泉市庆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福泉市庆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福泉市庆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8)成都市恒芋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成都市恒芋医药有限公司80%的股权,成都市恒芋医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9、成都信实和新实业有限公司

共同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合计持有成都信实和新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信实和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因信实和新设立后未实际展开经营活动,亦无后续经营计划,目前正在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情况

(1)德阳森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德阳森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的股权,德阳森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6年7月名称变更为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川恒持有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的股权,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3)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川恒持有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2.65%的股权,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77,596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001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7.0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400.1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3,459,910万股,申购倍数为8,647.61310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3,600.9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09,980,747,500股,中签率为0.0327411850%,认购倍数为3,054.25720倍。本次发行余股66,986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81,270,3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8月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7CDA40222)。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4,128.09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2,417.00万元、律师费605.00万元、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369.42万元、信息披露费用605万元、手续费及印刷费等131.67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03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39,989,40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46元(按2017年3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1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3月的财务报告业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XYZH/2017CDA40286)。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7年1-6月经信永中和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及公司2017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财务会计资料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7年8月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716685

传真:0755-83706728

保荐代表人:罗大伟、袁辉

项目协办人:杨占军

项目经办人:刘淼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