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夏文勇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新钢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7年半年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2017年半年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江西省国有资产产业整合基金的议案》

为推进江西省国企改革,通过产业整合打造一批国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升级,做优做强省内优势产业和国企经济,新钢股份拟与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设立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并认购以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该产业整合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公司拟认购2亿元。(详情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并认购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进一步应对期货市场对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对冲公司采购的原燃料与销售的钢铁产品的现货库存价格风险,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钢国贸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和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精神,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公司结合有关要求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见同日披露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7年9月1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新余召开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将 2017 年半年度的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二、 公司主要产品产量、销量、售价情况: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8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和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国有企业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2017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结合要求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补充修订条款外,现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章节号、条款号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全文详情见同日披露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并认购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参与设立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或“基金”),基金一期规模为人民币100100万元,其中新钢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00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经营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将会可能导致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一、对外投资概述

新钢股份与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签订《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参与设立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认购以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将通过直投推动江西优质国企上市及通过并购把江西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拟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一期拟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00100万元,公司拟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9.98%。

2017年8月24日,新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江西省国有资产产业整合基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国控参与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认购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份额,并在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任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1室

法定代表人:周应华

注册资本:17594.6461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05月0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的管理和运营;资本运营;企业改制重组顾问、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和代理;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作为江西省政府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产业投融资平台、国企改革服务平台,在服务江西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整合运营江西省属国企资产、推进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打造了一支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运营团队。

(二)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阚治东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阚治东先生领导多位国内最早从事证券、创业投资的专业人士创办,并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中国股权投资领域的大批成功案例,对资本市场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在业界享有卓越的声誉。

三、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总认缴出资额及经营范围等

1、公司名称: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注册地址:南昌市赣江新区

3、经营期限:二十年

4、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合作各方、出资形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三)企业治理

1、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2)股东会会议事规程: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涉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担保或抵押、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由股东推荐、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江西国控推荐两名,新钢股份推荐一名,东方汇富推荐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东方汇富推荐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江西国控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董事会议事规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议事项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含)及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三名,新钢股份推荐监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管理机构

(1)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东方汇富委派;财务总监一人,由江西国控委派。

(2)公司将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 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此外,《框架协议》还对公司筹备工作作了明确分工,并明确约定了各方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四、拟设立基金的主要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等

1、基金名称: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定名, 以工商登记为准)

2、续存期限:5年,根据实际投资和项目退出情况,经基金合伙人大会同意,可延长1次,不超过2 年。

3、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准)

4、基金设立:江西国控、新钢股份、东方汇富为基金的发起人,并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出资。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基金的管理人)。

(二)基金规模及出资(人民币单位:万元)

基金的具体情况以未来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约,导致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成立,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当于江西省国资汇富产业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的违约赔偿责任。

2、协议一方如未按规定缴付出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出资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逾期15日仍未足额缴纳出资额,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未到资部分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则不足的部分,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因过错或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增强公司投资盈利能力,拓宽投资渠道,促进公司的产业整合,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七、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与应对分析

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经营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合伙企业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设立后的管理和标的项目的甄选及投资的实施过程,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82证券简称:新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7-05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1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11日

至2017年9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并在2017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胡显勇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帐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现场登记时间:2017年9月8日 上午8:00-11:00 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联系人:王青 电话:0790-6294351

4、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