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7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本公司三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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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建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周家海先生、独立董事李伯耿先生、严建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姜永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出售杭州工商信托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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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与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杭州工商信托股权转让协议》,暨以总价30590.9375万元人民币(已扣除本公司已收到的杭州工商信托2016年度分红款1409.0625万元)向百大集团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2625%(9393.75万股)股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签署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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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诗云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