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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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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之补充协议(七)的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97证券简称:联泰环保公告编号:2017-034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之补充协议(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合同类型:总合同补充协议

(二)合同生效条件: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合同签署背景

(一)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136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二期二阶段工程不在原址建设,该工程易地至新溪污水处理厂规划选址用地、并按6万立方米/日规模建设,同时承担新溪等片区相应规模污水处理任务。

(二)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5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确定龙珠水质净化厂二期二阶段8万吨/日项目易地至新溪污水处理厂规划选址用地,并按6万吨/日规模建设。项目由乙方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勘探、设计等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三)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58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新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厂区工程协议签订等问题,汕头市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补充协议和新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厂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协议。

(四)2016年7月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补充协议之六》。

(五)现经公司与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双方多次协商,就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二期二阶段工程项目(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厂区)项目,设计能力为6万立方米/日,下称“新溪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相关事宜,在《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下称《总合同》)基本框架下进行谈判,最终达成《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补充协议之七》。

二、协议双方

甲方: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续的汕头市人民政府(下称“汕头市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甲方”);

乙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及运营的企业法人(下称“乙方”)。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为18个月,运营期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

(二)项目投资核定原则

经由汕头市财政局同意的投资核定原则进行核定。

(三)进度控制

1、新溪项目开始建设日期为2015年9月1日。

2、新溪项目完工日期为开始建设之日起18个月内。

(四)新溪项目试运行

1、新溪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乙方应立即组织通水试运行,并向甲方进行备案。

2、试运行开始前,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

3、乙方应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自本项目开始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的合理期限通过环保验收。

(五)完工日

1、新溪项目根据第(四)条款通过交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通过交工验收通知。

2、新溪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

3、新溪项目通水试运行,且通过环保验收后,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新溪项目完工,完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但是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申请或者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形除外。

4、出水水质自收到通过环保验收通知之日起连续七(7)日满足出水水质标准。

(六)乙方应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两(2)个月内,按《总合同》约定提交相关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

(七)水质指标和标准

1、污水厂进水水质指标应符合规定,其它按《总合同》约定执行。

2、新溪项目出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尾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中A标准中较严值。其它按《总合同》约定执行。

3、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区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的要求为小于或等于80%。

(八)乙方应按现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有关水样采集、储存以及检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九)污水处理价格

1、以经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厂区)《项目申请报告》的估算总投资扣减建设用地费作为本项目暂定投资额,以《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议水价(不包含建设用地费的投资)2.000元/立方米作为暂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2、在确定新溪项目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前,甲方按暂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付费;确定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后,甲方按照确定的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付费,此前已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据实予以抵扣或补偿。

3、污水处理调价公式中将人工成本列入物价调价因素范围,即在污水处理调价因素b(b为水费、药剂费、污泥运输费、大修及维护费及管理费在Pn-3构成中所占比例)中增加人工成本一项,其它按《总合同》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系对《总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项目的推进,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之补充协议七》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