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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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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7-07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4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15:00至2017年8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781,986,868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56.90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1,760,595,711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56.22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21,391,157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683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21,391,157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683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周宁、袁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986,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39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终止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1,986,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39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宁、袁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