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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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536 股票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6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备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方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4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15∶00至2017年8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卢文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18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1,509,936,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85%。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737,634,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6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772,302,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0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5,75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09,531,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

反对40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47,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75%;

反对40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2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09,284,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8%;

反对64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弃权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10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623%;

反对64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0%;

弃权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0,009,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

反对6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115,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231%;

反对6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6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发平 唐凌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