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17-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5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合同款880,400元及逾期违约金。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2017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进展公告,披露了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合称“原审原告”或“上诉人”)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广告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36、临2017-04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上诉状》所称“二审法院”,或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出具的《传票》及原审原告提交的《上诉状》。上海市一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7)沪01民终10241号】,并将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审理。

《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裙房3层302室

负责人:莫天全

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裙房3层302室

负责人:代建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平湖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两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l、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一支付合同款人民币88,04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8,04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2014年2月l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二支付合同款人民币792,36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92,36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日,自2014年2月l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服务协议项下全部广告投放义务。

首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搜房网营销服务与楼盘信息管理展示系统使用战略合作服务协议》第七条约定,如果上诉人在服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未收到被上诉人对服务提出的书面异议,视为上诉人已按约定完成服务。事实上,两上诉人完成广告投放义务后,被上诉人确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其已经通过默示方式确认了上诉人的服务成果。

其次,在2015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的通知函中,被上诉人明确表达了迟迟不支付合同款项的原因是:上诉人仅组织了一次看房服务;推广的广告一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等。被上诉人从始至终未对上诉人已经提供广告服务的事实提出过任何异议。此通知函的内容与此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验收方法相互印证,由此可见,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服务协议项下全部广告投放义务。被上诉人不支付合同款项的借口皆与此合同主要义务无关。原审法院草率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付款无事实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两上诉人确已向被上诉人开具了共计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完成交付。

两上诉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上诉人开具了3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年11月27日又开具了70万元的发票,两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全部发票销货方联的原件。在被上诉人2015年12月15日的通知函中并未提及发票事项,2016年底,上诉人委托律师发送催款的律师函后,被上诉人亦未提出任何“因发票未交付,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试问,若两上诉人未根据付款流程先行提供发票,被上诉人为何在双方数次沟通中均未提及?

原审法院应尽力查明事实真相,而不应仅仅因为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发票已交付,就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发票的事实本可通过多种渠道查明,上诉人将在二审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和请求人民法院调查的方式调取新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积极查明案件真相,故请求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