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7-04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荣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89,483,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5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89,481,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5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3人,代表股份1,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83,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81,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4%;反对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81,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4%;反对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5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