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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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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5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01)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新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5.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27.0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67.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7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统称“中国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17年8月28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彭捷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中国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72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