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7-105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声明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1)公司业务综合概述

公司以石化、化纤产业为核心业务,石化金融、石化贸易为成长业务,化纤产业大数据、智能制造和互联网营销为新兴业务,初步形成“石化+”多层次立体产业布局。主要的石化产品包括精对苯二甲酸(PTA)、己内酰胺(CPL)、聚酯(PET)切片、聚酯(PET)瓶片以及涤纶预取向丝(POY)、涤纶牵伸丝(FDY)、涤纶加弹丝(DTY)等差别化产品。在功能化高附加值产品领域,公司逸竹丝、逸龙丝、逸彩丝、逸辉丝产品已初具规模,ITY、仿兔毛、阳离子、阻燃纤维等也将陆续推向市场。

截止到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发展成为全球领先精对苯二甲酸(PTA)和聚酯纤维(PET)综合制造商,综合优势多年位居行业前列。公司参控股PTA产能达到1,350万吨,聚酯纤维产能270万吨,己内酰胺产能20万吨。

本报告期,公司利用石化产业体系和上下游客户资源,强化贸易与实业联盟,提高资源控制力和对产业的增值服务能力,依托原有的经营平台,培育与壮大石化贸易,贸易性收入大幅增长,为公司主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公司持有浙商银行748,069,283股,持股比例4.17%,浙商银行已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2016)。

2017年,石化行业回暖复苏,公司借助行业回暖和国家深化改革的战略机遇,公司发展将迎来新一轮的成长周期。文莱项目建成后将打通石化全产业链,同时,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和发展优势,抢抓行业周期向上的历史机遇,推行智能制造,实施精益生产,提升品质品牌,实现资源共享、产业协同,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2)、公司石化化纤产业链业务概述

图1 公司所处石化化纤产业链布局

表1 公司主要业务产能表(单位:万吨)

表2 产品性能及用途说明

3、金融业务概述

公司金融类资产主要为浙商银行股权。浙商银行于2004年正式成立,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浙商银行已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号02016。

根据浙商银行发布2017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总资产14,532.90亿元,较年初增长7.27%;净利润达到56.02亿元,较上年增长18.31%,保持较快增速。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持有股份为748,069,283 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4.17%。同时,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持有浙商银行股份 494,655,630 股,占浙商银行总股份的2.75%。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①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上述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②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