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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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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7-09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17年8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7-1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聘任瑞华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函,详见2017年8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方贤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邱奕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方贤水先生、杨柳勇先生、邱奕博先生、倪德锋先生组成,由方贤水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2、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由杨柳勇先生、邱奕博先生、楼翔先生组成,由杨柳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3、审计委员会由杨柏樟先生、陈三联先生、杨柳勇先生、王松林先生组成,由杨柏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4、风险控制委员会由陈三联先生、杨柏樟先生、陈连财先生组成,由陈三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楼翔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总裁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7-099)。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松林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邱奕博先生、朱军民先生、陈连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副总裁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7-099)。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郑新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7-099)。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朱菊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7-099)。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莎莎女士、邓小龙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玉刚先生为公司内审负责人,全面负责日常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9.24亿元,不低于3,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的规定。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本次发行前,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余额为0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将不超过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

3、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5,268.24万元、18,460.58万元、83,033.74万元,三年平均数为22,075.36万元。在现行的公司债融资利率水平下,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或其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用途。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5、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的公司债券是以市场化方式确定票面利率,因此,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2017-100)。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可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7、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10、上市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交易场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2017-10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高效、有序地完成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2017-10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SC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分期发行,注册额度内可循环发行;债券期限:不超过270天。

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每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2、签署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决定聘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4、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5、同意董事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恒逸石化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5日,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截至2017年8月25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名。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2)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主营业务划分口径变更的议案》

公司在以往年度将自产的PTA及其他聚酯产品销售业务定义为主营业务,PTA及其他原料的贸易性销售业务定义为其他业务。自2017年以来,公司依托原有的经营平台,扩大贸易业务,贸易性收入大幅增长,日益突出贸易在日常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故公司拟调整主营业务披露口径,将PTA及原料贸易并入主营业务范畴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10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方贤水,中国国籍,男,1964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20多年的石化化纤行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曾任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9%),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邱奕博,中国国籍,男,198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邱奕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楼翔,中国国籍,男,1979年3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本科学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截止本公告日,楼翔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5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191%)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此之外,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倪德锋,中国国籍,男,1978年1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截止本公告日,倪德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2%),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王松林,中国国籍,男,1970年4月出生,硕士学历,具有近20年石化化纤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副处长、中国化纤总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国化纤经济信息网总经理、北京棉花展望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同时担任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松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陈连财,中国国籍,男,1967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具有20多年石油化工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副总经理、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截止本公告日,陈连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1%),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历任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干部,《律师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第五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柳勇,男,汉族,浙江桐乡人,1964年出生,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金融学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参加工作。1980年至1984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学习,1984年至1987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学专业学习(硕士研究生),1987年至今任浙江大学金融系教师(其中:1996年至2001年在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专业学习[博士研究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柏樟,中国国籍,男,1957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曾任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副总裁。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朱菊珍,女,196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审计师,具有近30年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曾任杭州杭发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及总审计、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同时担任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朱菊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朱军民,男,1972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具有20多年化纤行业财务管理经验。曾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长、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担任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军民先生持有杭州万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杭州万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7.04%的股权,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本公司47.9%股份的控股股东。此外,朱军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郑新刚,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2006 年7月至今,历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经理、投资发展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2012年7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6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郑新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7%),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李玉刚,中国国籍,男,1977年11月出生,硕士学历,经济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具有十年多的审计工作经验,曾任沙钢集团董事局审计部副部长,法务部第一副部长,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经理。李玉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陈莎莎,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经济师。2009年至2015年曾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投资管理部工作,2015年10月至今就职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陈莎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莎莎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邓小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历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邓小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邓小龙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7-09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8月1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7年8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王铁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已认真审议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共同推举王铁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恒逸石化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5日,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截至目前,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名。确认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解锁比例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9.24亿元,不低于3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的规定。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本次发行前,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余额为0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将不超过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

3、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5,268.24万元、18,460.58万元、83,033.74万元,三年平均数为22,075.36万元。在现行的公司债融资利率水平下,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或其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用途。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5、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的公司债券是以市场化方式确定票面利率,因此,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2017-100)。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可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7、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10、上市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交易场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2017-10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高效、有序地完成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2017-10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王铁铭,男,中国国籍,1963年2月出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总裁助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截止本公告日王铁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7-09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17年8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聘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楼翔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王松林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邱奕博先生、朱军民先生、陈连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郑新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朱菊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新刚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

三、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莎莎女士、邓小龙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陈莎莎女士、邓小龙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陈莎莎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css@hengyi.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邓小龙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dxl@hengyi.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邱奕博,中国国籍,男,198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邱奕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楼翔,中国国籍,男,1979年3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本科学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截止本公告日,楼翔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5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191%)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此之外,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王松林,中国国籍,男,1970年4月出生,硕士学历,具有近20年石化化纤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副处长、中国化纤总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国化纤经济信息网总经理、北京棉花展望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同时担任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松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陈连财,中国国籍,男,1967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具有20多年石油化工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副总经理、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截止本公告日,陈连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1%),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朱菊珍,女,196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审计师,具有近30年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曾任杭州杭发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及总审计、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同时担任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朱菊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朱军民,男,1972年3月出生,大专学历,具有20多年化纤行业财务管理经验。曾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长、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担任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军民先生持有杭州万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杭州万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7.04%的股权,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本公司47.9%股份的控股股东。此外,朱军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郑新刚,男,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2006 年7月至今,历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经理、投资发展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2012年7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6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郑新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7%),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陈莎莎,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经济师。2009年至2015年曾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投资管理部工作,2015年10月至今就职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陈莎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莎莎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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