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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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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财富”)协商一致,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30日起,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申购的费率优惠活动,适用基金如下:

一、 费率优惠活动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7年8月30日起,投资者通过一路财富申(认)购本公司旗下基金,具体折扣费率以一路财富活动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一路财富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

2、费率优惠期限

以一路财富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一路财富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一路财富申(认)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含固定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一路财富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4、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一路财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

关于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纯债丰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2017年8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33,132,674.9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62,672,072.29份的52.87%,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5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调整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

为实施上述事项的变更,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调整本基金相关费率有关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fm.com)发布的《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2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7年8月3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实施调整后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22552号

申请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穆矢

委托代理人:金逸韬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5号全华信息大厦4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世烨的监督下,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胡迪、金逸韬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3,132,674.93份,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权益登记日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2,672,072.29份的52.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3,132,674.9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