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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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7-06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29日下午3点15分。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知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知列明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23日。

7.出席对象:

(1)凡截止2017年8月2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8.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2之2万菱汇广州辉盛阁国际公寓7楼1、2号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6人,代表公司股份534,329,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638%。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415,536,72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999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118,793,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6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205,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3,205,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533,901,69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304,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23,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2,777,69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787%,反对304,838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288%,弃权123,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92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533,901,69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304,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23,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2,777,69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787%,反对304,838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288%,弃权123,2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92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2,901,89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303,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69%;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2,901,89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303,838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281%,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205,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3,205,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索菲亚华东生产基地三期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534,329,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3,205,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索菲亚华鹤门业有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534,329,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3,205,73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韩宇烈律师、吴斯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