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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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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7-040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总金额:货款51,212,820.75元,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间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等主张权利的费用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800万元左右。截止目前,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24 万元左右,后续上诉,届时根据上诉结果方能确认最终对损益的影响金额

一、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特材”)与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五矿”)发生买卖合同诉讼纠纷,详见:

1. 2015年9月15日发布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2. 2016年8月2日发布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 )

3. 2016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 )

二、重大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

2017年8月25日,中航特材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214号)。该案件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12,820.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64元,由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800万元左右。截止目前,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24 万元左右。中航特材公司正在积极研究上述诉讼的应对措施及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后续上诉,届时根据上诉结果,方能确认最终对损益的影响金额。

四、备案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214号)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