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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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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0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航空街1666号,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为钢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青海电子、惠州电子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诺德租赁拟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已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夏青 朱艳萍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