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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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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3版)

本基金主要根据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产投资趋势、A股市场平均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M2、信贷增长率及增长结构等指标的变化,对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进行定量分析,作出资产配置决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进行定性分析,作为定量分析的支持和补充。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深入、科学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1)财务指标分析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成长性筛选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将进入本基金备选股票池。

1)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研究费用支出、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盈利的效果等因素衡量;投资效率主要体现为历年增量投资实现的盈利增长。

2)能够充分从消费升级、产业调整、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取收益,促进公司发展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3)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经营模式、创新产品、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资源垄断等竞争优势,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4)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企业盈利能力将会在未来1年内有明显提高的上市公司。

5)具有较强外延扩张能力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1-2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

6)国家政策调整、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将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

(3)估值比较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估值比较将从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本基金将优选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在选择重点投资对象时,对于信息技术、网络媒体、生物制药、环境保护、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成长性好,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以及传统产业中成长性突出或正在向新兴产业转型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估值水平要求。

(4)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上市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调研结论进行核实。

(5)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对于少数成长性突出、基本面较好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保证组合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集中投资并中长线持有;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具有较好流动性和短期投资机会的品种的短线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是为了保持投资组合具有良好流动性,以应对赎回申请。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债券期限结构、信用等级及流动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等多种交易方式,提高组合整体收益水平,并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用于分散组合投资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

注:自2009年2月2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该变更事项已于2009年1月23日公开披露。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 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截止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7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比例。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09年2月2日起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图从2007年1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暨基金转型日)至2009年2月1日为原业绩比较基准(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的走势图,2009年2月2日起为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走势图。

3. 本基金于2007年1月16日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于2015年7月3日由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1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的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赎回其持有的由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2.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07年3月30日之后赎回其持有的由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自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之日起计算。

(3)对于集中申购期或开放日常申购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其赎回费率如下。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之日起计算。

(4)以上赎回费率安排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7年3月3日公布的《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情况,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根据最新情况,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根据相关公告,对“五、相关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4.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十、基金的投资”进行了更新。

5.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十一、基金的业绩”进行了更新。

6.根据最新情况,对“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根据相关公告,对“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进行了更新,补充了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发布的公告。

8.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