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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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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到期购回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2017-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5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到期购回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的通知:海航旅游已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业务,并重新办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17年8月24日,海航旅游申请将其所持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179,49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7%)在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业务,并办理了相关解除质押手续。

二、股份质押情况

2017年8月28日,海航旅游将上述解除质押股份的178,236,1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7%)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海航旅游共持有公司流通A股180,065,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14%;其中,质押股份178,236,1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8.98%,占公司总股本的13.67%。

三、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一)质押目的

海航旅游本次股份质押系为满足其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二)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海航旅游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质押设定履约保证比例预警值、最低值,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时,可能引发质权人对质押股份的平仓行为。若引发以上风险,海航旅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支付保证金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四、海航旅游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海航旅游及其一致行动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390,348,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46%;合计已质押的股份数量为373,424,275股,占海航旅游及其一致行动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的95.664%,占公司总股本的28.648%。

后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5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813.55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3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原审原告”)诉被告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审被告”)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开发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返还或赔偿属于原告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字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临2016-149、临2016-15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获悉,开发公司现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系争《备忘录》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备忘录》系九龙山开发公司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共同签署,其目的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土地后续开发中的补偿问题作出安排,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备忘录》作为调解书的附件之一,得到了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再次确认,这充分说明九龙山开发公司对《备忘录》的内容和效力是认可的。本案所涉九龙山地块的资金投入和开发建设是不争的事实,且有相关的会计审核报告为证,九龙山开发公司关于《备忘录》系虚构投入事实的虚假关联交易,应为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九龙山开发公司以李勤夫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合同效力,与李勤夫所涉刑事案件并无关联,故对九龙山开发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九龙山开发公司有关应追加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九龙山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477元,由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将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477元,该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前期因涉及该诉讼而中止的5个基础设施配套补偿款纠纷案件(参见公告编号:临2016-034、临2016-041、临2016-042、临2016-043、临2016-048)可能将恢复审理,公司将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积极应对。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断。

针对本次诉讼,开发公司拟提出再审申请,并正在积极准备再审申请相关事宜。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