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31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30日-2017年8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3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一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傅淼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356,3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3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3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7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35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股份数量3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7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陶振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0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反对20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出席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69%;反对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99%;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32%。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陶振武先生正式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第六届审计委员会委员。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歆、刘煜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