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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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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版)

报告期各期末负债呈现下降的趋势,主要系公司不断加强财务费用控制,减少银行借款所致。

2、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锦纶成品面料为主的纺织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营业收入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超过99%,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租金收入及废品销售收入等。

3、现金流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各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且均大于净利润,表明公司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经营健康状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系因购建非流动资产而产生的现金流出。

购建非流动资产主要系公司为完善产业链配置、扩充产能而新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而流出。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不断偿还银行借款,降低负债水平,公司各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均为负数。因此,公司虽然对债务融资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随着公司产销规模的增长,通过经营活动能够获取较为充分的现金,保证正常运转和债务到期偿还。为了减少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公司将力争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七)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

2014年至今,公司进行过3次利润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支付红利1,440万元。

201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支付红利1,440万元。

2017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支付红利3,36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

1、通过设立或投资方式取得的子公司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1)本公司直接持有高新染整75%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尼斯达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2)本公司直接持有嘉华尼龙63.33%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尼斯达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36.67%的股权,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3)本公司直接持有福华织造75%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尼斯达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3、本公司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为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年染色8,000万米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扩建项目”、“年后整理加工3,450万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料扩建项目”和“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审批情况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6,7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将视市场情况及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染色8,000万米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扩建项目”、“年后整理加工3,450万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料扩建项目”和“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具体如下: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足,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若有剩余,则超出部分将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一)年染色8,000万米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扩建项目

本项目产品主要为高档差别化功能性锦纶面料,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民用领域的羽绒防寒、户外运动、休闲服装等,以及产业用领域的军工、医疗、特种防护用品面料。

一方面,在民用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服装舒适性和个性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体现青春、时尚的运动休闲服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另一方面,产业用纺织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对产业用布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锦纶面料具有弹性好、质轻、耐腐蚀、强吸湿性等优越性能,正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受运动休闲服装市场增长的影响,尤其是来自羽绒防寒、跑步、高尔夫、户外运动等方面的需求明显增加,以及产业用领域的不断拓展,锦纶功能性面料销售将呈现出较好增长势头,产品市场前景看好。

(二)年后整理加工3,450万米高档特种功能性面料扩建项目

1、我国面料市场前景

我国是纺织面料的主要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近年来在国际和国内需求的双重推动下,全国面料行业产销率稳定保持在98%左右,产品销售状况良好。从进出口情况看,我国纺织品面料出口远高于进口,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档次和技术含量也在逐年提高。

随着高收入群体的增长以及农村衣着类消费支出的加大,我国纺织品服装消费市场将持续扩大,并呈现出衣着类消费个性化、高档化的趋势,对高档锦纶面料的需求十分可观。

2、运动休闲面料市场前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服装舒适性和个性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体现青春、时尚的运动休闲服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近年来,运动休闲服装是我国服装类商品中销售增长最快的产品,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目前我国运动休闲服装年人均消费约为450元,与欧美国家人均3,000元的消费水平差距巨大,运动休闲产业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受运动休闲服装市场增长的影响,尤其是来自跑步、高尔夫、户外运动方面的需求明显增加,化纤功能性面料销售呈现出迅速增长势头。过去,用于运动服的化纤面料往往强调竞技方面的功能,而现在更加侧重一些通用功能,如防水、除湿、透气、舒适感等。各大运动品牌和化纤企业都重点推出了用于运动休闲服装的功能性面料。

3、新型功能性面料需求逐步增大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健康环保意识的普及,人们对纺织品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保暖、舒适等原有的基本特性,更注重吸湿快干、防寒、记忆、卫生保健、防水透湿、舒适感等功能性产品的开发。比如,旅游健身、户外休闲活动的普及促进了吸湿排汗、抗紫外线等功能性服装面料的需求;电子产品的普及使得电磁辐射成为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一大隐患,特殊人群(比如孕妇、婴儿)对着装面料的防电磁辐射功能产生明确的消费需求。因此,功能性产品代表了服装面料的发展方向,未来功能性服装面料将拥有巨大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

(三)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全面提升企业研发中心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企业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创新提供持续、有效的技术支撑。公司将扩大研发中心办公面积,引进一批先进的研发、检测、试制设备,新增研发技术人员;继续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同东华大学、长三角(嘉兴)纳米科技产业发展研究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嘉兴分院)的合作。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二、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公司业务、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借款及担保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

(一)销售合同

发行人向客户销售商品,一般会根据客户需要签订详细订单,详细订单中会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因此发行人单笔销售合同金额一般较小。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和单笔销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二)采购合同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产品采购框架合同和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三)借款、担保合同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为: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四、诉讼及仲裁事项

1、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案件共4件,具体情况如下:

(1)厦门良裕贸易有限公司诉讼

厦门良裕贸易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客户,截至2013年4月30日,母公司台华新材应收其货款为20,662,993.20元。因其经营困难、拖欠货款,公司于2013年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厦门良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2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3)嘉秀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厦门良裕贸易有限公司及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20,662,99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662,99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和财产保全相关费用计150,114.00元由厦门良裕贸易有限公司及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承担。

2014年11月、2017年1月,母公司台华新材收到厦门良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45.92万元、138.00万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仍余1,682.38万元货款尚未收回,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浙江庄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

浙江庄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客户,截至2013年12月31日,子公司福华面料应收其货款为7,671,180.08元。因其经营困难、拖欠货款,公司于2014年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浙江庄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台稳、自然人陈碎娟等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2015年4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浙江庄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671,180.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671,180.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曾台稳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度,子公司福华面料收到浙江庄驰支付的货款810,619.00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仍余6,628,139.08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尚未收回,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诉讼

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客户,因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导致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5年1月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51,11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101,515元。

2016年6月13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106号),判定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新染整货款6,551,112.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项付款可先行在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对应付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中扣除。

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2016年8月31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7年3月2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4民终405号),驳回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上诉并由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此案件已审理完毕,目前正在执行中。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其应收货款尚未收回,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4)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讼

2013年7月15日,高新染整与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签订改造循环流化床锅炉工程承揽合同,燎原公司对高新染整锅炉工程进行改造,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2014年12月22日,燎原公司将高新染整对其300万元应付工程尾款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祥达”)。2014年12月23日,浙江祥达向高新染整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协议。高新染整于2014年12月25日向浙江祥达书面提出异议,并向燎原公司核实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燎原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高新染整回函,确认合同项下的工程尾款仍支付给燎原公司,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燎原公司承担。2015年11月16日,浙江祥达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新染整支付款项3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7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361号),驳回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2017年2月7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4民终70号),经终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此案件已审理完毕。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清岛涉及部分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戴锦亮、其配偶俞剑影分别与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4名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2月1日,因戴锦亮、俞剑影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300万元、197.10万元,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戴锦亮、俞剑影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06.28万元、197.72万元,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4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余剑影、戴锦亮从2015年12月起至2018年10月按月归还本期和利息,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4名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7年6月末,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债务人处取得执行款项164.51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对外担保正在履行中。

(2)江苏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4名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27日,因江苏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因此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018.41万元,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4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99号),判决江苏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4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7年6月末,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债务人处取得执行款项378.58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此案尚在执行中。

2016年1月29日,施清岛、冯建英与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就上述与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在执行完毕前施清岛、冯建英分期合计缴纳保证金1,100万元,在履行本协议期间,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停止对其他当事人的执行行为,执行完毕后与施清岛、冯建英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同时明确施清岛、冯建英最终合计承担担保责任不超过1,200万元。

(3)苏州杰尔美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尔美纺织”)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签署总额为1,500万元的授信协议,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和杰尔美纺织法定代表人蔡国华、方丽华和施清岛等3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因杰尔美纺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银行代付信用证款项和票据贴现本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杰尔美纺织归还相关款项本金1,450.56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法人和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3月17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1218号),判定杰尔美纺织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1,450.56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法人和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杰尔美纺织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杰尔美纺织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杰尔美纺织继续清偿。截至2017年6月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取得拍卖款项657.08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此案尚在执行中。

2016年6月,施清岛和蔡国华、方丽华、杰尔美纺织、苏州鼎赞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锐其纺织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确定最后应支付的执行款后由施清岛先行支付相关款项,杰尔美纺织、蔡国华、方丽华自2016年7月起每月向施清岛支付10万元,将上述款项归还施清岛,苏州鼎赞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顺锐其纺织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提连带责任保证。

(4)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彤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2名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提供房产抵押担保,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陆阿儿、薛化锡等14名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6月19日,因吴江市彤阳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因此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江市彤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名自然人以其房产承担抵押责任,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14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55号),判决江吴江市彤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的,通过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额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吴江市彤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3名法人和施清岛、冯建英等14名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已将上述债务自行履行完毕,2016年12月5日该案件已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3、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秀幼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股份登记机构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二、与发行上市相关的关键时间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以到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

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1:00,下午1:30 — 4:30

2、招股意向书全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