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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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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7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335,816.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本公司”,曾用名“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曾用简称“黑化股份”)于2016年10月21日公告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因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鸭山矿业”)与黑化股份、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集团”)就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双鸭山矿业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

近日,公司收到由黑化集团转送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05民初27号】,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案件的判决情况

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771,644.12元及利息人民币145,700元共计人民币14,228,644.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72元,由被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签订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约定,公司已向昊华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化工”)指定的承接方黑化集团出售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且公司已于2016年7月13日与黑化集团、昊华化工签订了《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对于黑化股份在交割日2016年7月13日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未能实现顺利转移的债务、担保,黑化股份应预留等额现金或偿付金额,若届时黑化股份无法筹集该等现金或资金,则黑化集团有义务代黑化股份履行相应的清偿或支付义务且黑化集团将无条件放弃向黑化股份进行追索的权利,昊华化工对黑化集团的前述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黑化集团、昊华化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出具承诺如下:如任何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就最迟交割日(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运输工具、商标、专利、对外投资和股票等,则最迟为该等资产在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日)前与黑化股份的存续、业务、运营、管理、交易、供货、采购、仓储、资产(包括有形及无形资产)、融资、环境保护、雇佣、社会保险及员工福利、违约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债务、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支付或清偿义务相关的任何事实:(i)向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提出任何主张、请求、争议、索赔;或(ii)针对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启动任何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黑化集团应立即采取一切现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避免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在此情形之下,如黑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因此实际负担任何赔偿或支付义务,均由黑化集团代为赔偿该等损失或代为偿付该等金额。

(二)黑化集团针对本次诉讼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公司提供了1,500万元的涉诉保证金,如公司因本次诉讼需负担任何偿付义务,均由前述保证金进行先行偿付。

基于上述,本次诉讼不论诉讼结果如何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报备文件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05民初27号】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