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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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7-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我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及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分别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2017)粤0303民初8214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我公司就与梁志敏、朱小清及多利工贸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根据与我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要求多利工贸公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3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

(二)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因梁志敏和朱小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企图通过以转让多利工贸股权给恶意第三方的方式来逃避其义务,我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二、诉讼事项的主要判决内容及结果

(一)就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民事判决书》

1、主要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不能认定为事先设定的程序性安排,但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原告是否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对《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没有影响,故在本案中不对该500万元的性质作出认定,原告或者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区创利科电子商行可在本案审结后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目前,被告多利工贸公司的股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事实上已出现履行不能,致使原告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原告继续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多利工贸公司促成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房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也失去意义。……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2、主要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继续促成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房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的诉讼请求。”

3、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关于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原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民事判决书》》

(二)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2017)粤0303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

1、主要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因《股权转让意向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均为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股权,在被告梁志敏、被告朱小清已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林育粦、被告曾沛璇、被告吴锡亮和被告梁志敏名下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意向书》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如被告梁志敏、被告朱小清对《股权转让意向书》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或违约情形的,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追究被告梁志敏和被告朱小清的违约责任,……”

2、主要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关于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原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7)粤0303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可能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详见2016年3月5日及2017年3月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上述判决仅是一审判决,公司将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2017)粤0303民初8214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或“控股股东”)通知,获悉新力达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已办理了解除证券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东解除质押的股份原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于2016年4月21日将其所持有的30,000,000股质押给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二、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1、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新力达集团持有本公司233,824,717股(其中41,666,640股为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2%;其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23,140,0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29%。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