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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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2017-05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飞鸣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饶东云、独立董事戴新民、黄隽、彭淑媛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马卓、毛华来、胡斌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刘韬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2个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京龙、魏轶东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方大特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方大特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