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54号文核准。
2、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分期发行,其中本期基础发行规模1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5,574,918.38万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4,803.73万元(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相关规定。
4、本期债券无担保。
5、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4.00%-5.20%。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于2017年9月6日(T-1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2017年9月7日(T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待相关机构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8、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发行”之“(六)配售”。
9、网下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通过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申购,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主承销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应严格履行缴纳义务。
11、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金额缴纳等具体规定。
12、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期债券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固定收益平台上市交易,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13、本公告仅对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的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7年9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4、有关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15、如遇市场变化,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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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公告中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期债券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基础发行规模为1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
3、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15亿元的基础上,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5亿元的发行额度。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9、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0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起息日:2017年9月11日。
14、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5、本金兑付日:2022年9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9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9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7、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8、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发行人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账户,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1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中诚信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1、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25、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发行公告。
26、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2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8、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29、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0、上市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2、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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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询价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且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4.00%-5.20%。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向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上述预设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7年9月6日(T-1日),参与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7年9月6日(T-1日)13:00至16:00间将《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拟参与询价和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3)填写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4)每个询价利率上的认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5)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申购人新增的投资需求,非累计。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7年9月6日(T-1日)13:00-16:00 之间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以下文件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3)《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购传真:
1、010-66025282;2、010-66025241;3、010-88005027;4、010-88005028。
咨询电话:
1、010-88005079;2、010-88005066;3、010-88005024。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7年9月7日(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且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基础发行规模为1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合格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一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2017年9月7日(T日)至2017年9月11日(T+2日)。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本期债券认购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7年9月6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欲参与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在发行期间自行联系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合格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与合格投资者协商确定认购数量。簿记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发送《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7年9月6日(T-1日)13:00-16:00之间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1)填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3)《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时间、长期合作等因素优先配售。经发行人、主承销商及配售对象协商,可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7年9月11日(T+2日)15:00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合格投资者全称和“17联投01认购资金”字样。
收款单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
账号:4000029129200281834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584002910
联系人:吴华星
联系电话:010-88005040
传真电话:010-88005099
(八)违约申购的处理
未能在2017年9月11日(T+2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合格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认购费用
本期债券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24楼
联系人:刘成
电话:027-81737700
传真:027-81737799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项目负责人:寇达奇、杜璇
项目成员:费城
电话:0755-82134533
传真:0755-22940922
(三)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单元
项目负责人:叶放、王磊
项目成员:董德喜、谢鹃翼、刘海蛟
电话:010-63222810
传真:010-63222809
发行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 月 5 日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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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本投资者为:请在()中勾选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理财产品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勾选★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为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同时勾选★项):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如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根据穿透原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是()否()
投资者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三、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参与债券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特别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中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投资者)对上述《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承诺本人(投资者)具备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愿意参与公司债券的投资,并愿意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特此声明!
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以下内容不需传真至国信证券处,但应被视为本认购申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参与本次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并妥善签署《认购申请表》、附件一《合格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2、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基础发行规模为1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申购上限不超过本期发行规模。
3、票面利率应在簿记建档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4、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5、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指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申购人新增的投资需求,非累计;
6、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4.00%-5.2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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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低于4.60%,该认购申请表无有效申购金额;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高于或等于4.60%,但低于4.70%时,新增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有效申购总额为1,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高于或等于4.70%,但低于4.80%时,新增有效申购金额为3,000万元,有效申购总额为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高于或等于4.80%时,新增有效申购金额为5,000万元,有效申购总额为9,000万元。
7、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簿记建档,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10-66025282、010-66025241、010-88005027、010-88005028。
发行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