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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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目前未有具体的业务合作项目和实质性进展,具体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收益分配还需要在具体协议里进行细化规定。若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在大数据和AI领域的合作项目目前尚处于早期阶段,技术仍需进一步成熟化,存在研发成果不及预期目标、研发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等风险。

双方在后续具体合作的实施、市场拓展、收益和市场规模是否达到预期等存在不确定性。

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或“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联想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注册资本:港元17548.13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5日);开发、生产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实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7年06月05日);研发、生产、维修、测试电子计算机及其零部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软件、信息系统及网络产品、电子信息产品及通讯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器印刷设备;委托加工、维修、测试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家用视听设备、打印机复印件用墨;上述商品、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自产产品出租;网络系统集成;数据管理服务;客户支援服务;工业产品设计服务;网页设计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回收批发废旧电子产品;网络存储产品的推广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联想公司的母公司联想集团(00992.HK)2016/2017财年总资产27,185,974,000美元,净资产4,095,222,000美元,营业收入43,034,731,000美元,净利润535,084,000美元。

联想公司与东方明珠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甲方包括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东方明珠全资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乙方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同意在通信服务、产品提供、资源共享等新媒体业务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围绕进一步提高各自信息化水平展开全面、深入的合作;双方在所从事的不具有相互竞争性的领域寻找合作的可能,以借助对方的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扩大市场份额。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订立。

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二)业务合作内容

1、合作内容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新媒体业务展开具体合作,双方将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就新媒体业务具体合作的执行应用层面进行洽谈,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2、合作原则

(1)双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战略合作,并且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按“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战略合作。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双方互为战略合作伙伴。

3、合作业务

甲方经上海广播电视台授权,拥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运营资格以及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媒体业务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运营资格,甲方将为实现本协议合作目的提供所需的各项新媒体业务领域的行政许可。

双方互为新媒体业务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发挥在各自领域的规模优势、比较优势和协同效应,共同打造以视听服务为基础的跨终端、跨业务形态的服务平台,通过多形态智能终端向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服务。经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入合作,共同打造开放的合作生态系统:

(1)视听领域:在跨终端内容合作方面,乙方提供多屏终端设备,甲方提供相关牌照支撑、音视频内容及运营服务。乙方多屏终端设备将全面对接甲方集成播控和内容服务平台,实现甲方音视频内容及运营服务在乙方智能终端上的多屏融合。

(2)增值服务领域:甲方为乙方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视听内容延伸产品的增值服务,甲方通过乙方“乐窗”系统为用户精准提供内容IP及其周边衍生品服务等合作。

(3)会员体系领域:在甲方百视通会员体系和乙方联想会员体系的基础上,双方进一步开展合作,共享会员信息,共同进行会员政策的制定及调整,提升会员权益和体验。

(4)智能终端领域:甲方通过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电视、智能盒子、智能音箱、PC、PAD、智能投影、VR设备等终端为用户提供视听内容及应用服务。

(5)大数据、AI领域:甲乙双方高度互信,数据共享,共建AI领域的研究和开发能力。甲方通过用户行为数据的分析,乙方通过其在AI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共同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交互服务、更精准的内容推荐。

(6)渠道领域:甲方视听内容及应用服务进入乙方销售渠道,乙方多屏智能终端进入甲方销售渠道,从而实现甲乙双方渠道资源整合及共享。

4、合作方式

(1)双方采取协议合作方式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2)双方以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文件,对双方合作具有约束力。针对具体的合作项目,双方后续另行签订业务合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如具体的业务合作合同约定与本协议不符的,以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承诺与保证

双方承诺共同视对方为新媒体业务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照顾彼此的关切,在保证双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合作业务的发展。

(四)合作推进机制

甲乙双方在所辖的各级机构以此协议精神为原则,进一步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并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会议以确定合作的方针,协调重大事项共同督促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具体合作项目将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协议。

(五)协议的期限与续签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届满,如双方均有意续约,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前的最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洽谈继续合作及续签合同事宜。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合作的进展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展或者扩大范围,并签署书面协议加以确认。

3、合作期限内,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业务需求,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扩展本协议合作范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双方作为各自所在领域的优势企业,拥有良好的商誉和丰富的资源。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形势,双方本着发展、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通信服务、产品提供、资源共享等新媒体业务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互为重要合作伙伴。双方围绕进一步提高各自信息化水平展开全面、深入的合作,在所从事的不具有相互竞争性的领域寻找合作的可能,以借助对方的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扩大市场份额。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

2、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7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1、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目前未有具体的业务合作项目和实质性进展,具体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收益分配还需要在具体协议中进行细化和规定。若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双方在大数据和AI领域的合作项目目前尚处于早期阶段,技术仍需进一步成熟化,存在研发成果不及预期目标、研发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等风险。

3、双方在后续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市场拓展、收益和市场规模是否达到预期等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7日

报备文件:《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7-079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